【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大亚湾区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接举报人实名投诉反映惠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区及生产区存在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消防验收相关材料,发现该公司在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前擅自投入使用,进行小批量的生产。鉴于该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且未产生危害后果。但当事人涉案建筑物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且未过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执法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消防验收作为保障建筑物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构筑起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实壁垒。生产经营单位若未办理消防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这种行径无疑是对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然漠视与严重践踏。此类行为明显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文规定。借助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作为惩戒手段,能够有力地倒逼生产经营主体提升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督促其构建并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消防安全设施始终处于有效运行状态,以及人员疏散通道时刻保持畅通无阻,确保在紧急状况下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疏散撤离。通过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办理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这类案例的严肃处理,有助于全方位推动消防验收制度的切实贯彻与执行,保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正式启用前均历经严苛的消防验收流程,使其完全契合消防安全的各项标准与要求,从而为社会营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
【普法小贴士】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