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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开展2026年惠州市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3 12:14:46 来源: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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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单位,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府〔2024〕30号)等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鼓励和引导作用,进一步提高重点领域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26年惠州市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入库储备项目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工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支持工业、商贸企业通过自有或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在同行业及相关领域中具有节能示范效应,年节能量不低于100吨标准煤(当量值)。

  (二)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制冷、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重点支持开展设备更新、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

  二、支持方式

  节能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采取奖励方式支持,最终项目资金安排额度,由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项目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惠州市内的独立法人,项目实施地在惠州市辖区内,项目单位3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其中,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主体为节能服务公司。

  (二)申报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审批规定,前期手续齐全,且项目未获得过市级财政资金奖励。其中,工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项目须于2025年6月-2026年5月建成完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项目须已开工建设或具备开工条件,且须于2026年8月前开工。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申报。市直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由相应市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其他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汇总报送。项目单位须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报告(模板详见附件,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2025年12月12日前报送所属县(区)节能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

  (二)项目核查。市级业务主管单位和各县(区)节能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格进行初审,出具项目推荐函,连同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于2025年12月19日前行文上报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逾期或审核程序不完备的项目均不予受理。

  (三)项目评审。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将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评审,并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后出具评审意见。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根据项目评审情况,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额度及申报项目的技术指标、经济指标、效益指标等情况,制定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批后下达。

  (联系人及电话:邱悦,2888269)

  附件:惠州市绿美广东生态建设重点任务保障(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