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6-15
关于印发《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施标准》的通知
惠文广旅体〔2026〕149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
现将《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印发你们,自2026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23年6月30日公布的《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实施标准》(惠文广旅体〔2023〕10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6年9月18日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
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目 录
1.出版管理领域
2.印刷复制管理领域
3.著作权管理领域
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领域
5.电影管理领域
6.体育市场管理领域
7.公共文化设施及其他管理领域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1.出版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 | 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4 | 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5 | 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 |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7 |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8 | 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9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0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1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2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3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4 |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5 |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6 | 出版单位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7 |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8 | 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9 | 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0 |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1 | 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2 | 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3 | 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4 | 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5 |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 《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八条: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26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7 |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 (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 (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许可证。 | ||||||
28 |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9 | 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经营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0 |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1 | 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2 | 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3 |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 (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4 |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者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5 | 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6 | 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7 | 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8 | 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39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利用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链接标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0 | 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1 | 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2 | 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3 | 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4 | 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5 | 未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备案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6 | 对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7 | 对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8 | 对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为出版物发行业务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网络交易平台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49 | 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0 | 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1 | 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2 | 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4 | 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5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6 | 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7 | 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59 | 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0 |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61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违禁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2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3 |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 |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4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报纸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报纸出版业务,假冒报纸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名称出版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原五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65 | 出版含有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载内容报纸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原五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6 | 报纸出版单位违反规定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第三十七条:报纸出版单位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本单位名称及所出版报纸的刊号、名称、版面,不得转借、转让、出租和出卖《报纸出版许可证》。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原六十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7 | 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报纸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按前款处罚。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报纸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六条(原六十条):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8 | 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报纸出版单位变更名称、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出版新的报纸,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原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69 | 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二)报纸变更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刊期、业务范围、开版,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原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0 | 报纸出版单位未按照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报纸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三)报纸出版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缴送报纸样本的。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原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1 | 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从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72 | 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严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73 |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从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 ||||||
74 | 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未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6 | 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 从轻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不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不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以营利为目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77 |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 |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2.《出版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78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9 | 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0 |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于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1 | 对网络出版单位未在其网站首页标明《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的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第一款: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2.印刷复制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2 | 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3 | 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4 | 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5 |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6 | 印刷业经营者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7 |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8 |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 | 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0 |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所)违规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或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11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2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3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4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5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6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7 |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8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19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0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1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2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4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5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6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7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8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 ||||||
29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30 | 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从轻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 | ||||||
31 |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处500元以上22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处2200元以上3300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处3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32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33 |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3.著作权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 |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5 |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6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0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1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2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3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以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4 |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四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5 |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6 |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九条 | 从轻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 ||||||
一般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7.5万元以上17.5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可处非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17.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非法经营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7 |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警告。 | |
从重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 |||||
18 | 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19 | 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3倍(不含)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20 | 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21 | 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22 | 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23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1.《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 ||||||
一般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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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单位、个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十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第八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个人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二千四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三千六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六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条: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宾馆酒店,可以通过其内部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依本细则取得许可的其他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其规定接收范围外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内部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4 | 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未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一条: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5 | 涂改或者转让《许可证》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二)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二条:《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领《许可证》。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6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三)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五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7 | 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未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细则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处罚:(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的,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还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有关要求,履行生产备案、设备信息上传等程序。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一万六千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8 | 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其安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并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9 |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第二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第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5.电影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第二款:伪造、变造、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有关电影放映、发行许可证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上述许可证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七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七万五千元以上十七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七万五千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七点五倍(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4 | 发行、放映、送展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不含)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九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不含)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
6 | 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2.《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放映、发行未获得电影公映许可的电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不含)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 ||||||
7 |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条: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二十二条 2.《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四万五千元以上十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五千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8 |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 | 1.《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四条 | 从轻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 ||||||
从重 | 违法所得不足50万的(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9 |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 1.《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二)在电影开始放映之后至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第五十一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二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警告,责令改正。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阻碍执法的,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警告,责令改正,处三万六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8万元以上4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4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2.5倍(不含)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1 |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2 | 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3 | 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4 | 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5 |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6 | 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 《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5倍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2年内再次查处的) | 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的罚款。 | ||||||
从重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24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7.5倍(不含)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17 | 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时办理点播影院编码、点播院线编码登记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8 | 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点播影院放映所加入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八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9 | 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点播院线未按时报送经营数据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点播影院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点播院线未有效履行运营管理职责,致使所辖点播影院出现违法行为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点播影院、点播院线未按照点播影院技术规范的要求选用计费系统和放映系统设备,放映质量不达标的。 |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6.体育市场管理领域)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从轻 | 没有违法所得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 情节严重的情形 |
有违法所得(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有违法所得(2年内再次查处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四万四千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有违法所得(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
3 | 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四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
4 | 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
5 | 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
6 | 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 |||||
7 |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二点五倍的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并处实际损失二点五倍(不含)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8 | 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抗拒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从轻 | 逾期未关闭的 | 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关闭抗拒执法的 | 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关闭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抗拒执法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十二万元以上三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十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 |||||
11 | 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从轻 | 逾期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逾期未改正抗拒执法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予以配合,拒绝、阻挠的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9000元以上2.1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2.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13 | 未经批准,申办国际体育赛事活动,或未按照行政审批规定程序办理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等运动项目的体育赛事活动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 从轻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4 | 境外非政府组织未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部门同意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九条 | 从轻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5 | 体育赛事活动名称不符合规定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从轻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6 | 体育赛事主办方或承办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从轻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17 | 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从轻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阻碍执法或拒不改正情节恶劣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处九千元以上二万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严重 | 造成安全事故,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责令改正,处二万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7.公共文化设施及其他管理领域)
序 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反条款 | 裁量情形 | 违法情节 | 处罚裁量标准 | 备注 |
1 | 境外组织未按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境外组织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再次查处且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二十四万元以上三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十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 | 境外个人未按规定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境外个人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 | 一般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 | |
从重 | 2年内再次查处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2年内再次查处且拒不改正、态度特别恶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二万四千元以上三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调查中取得的实物、资料,并处三万六千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图书馆、博物馆等场所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的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2年内第1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拒不改正的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四万四千元以上六万六千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阻碍执法的,或拒不改正态度恶劣的,或有其他严重情形的 |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六万六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4 | 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态度特别恶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六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六十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或态度特别恶劣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五点五倍(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5 | 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未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 从轻 | 2年内第1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
一般 | 2年内再次查处,没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 |||||
从重 | 拒不改正的,或态度特别恶劣(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六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六十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
拒不改正的,或态度特别恶劣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点五倍以下的罚款。 | ||||||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其他严重情节的(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五点五倍(不含)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 ||||||
备注 | 1.对单个违法行为进行裁量时若符合多项适用条件的,按照对应处罚标准较高的确定裁量阶次,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2.上述裁量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最高一档处罚包括上限数,但特别注明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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