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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21 10:54:37 来源: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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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5-16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关于对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实行累进加价的通知


惠市发改价格〔2025〕247号


各县(区)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社会事务管理局,仲恺高新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局、城乡建设和综合执法局、农村工作局,市供水有限公司:

  为继续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约用水工作,根据《节约用水条例》《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通知如下:

  一、在惠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且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的非居民用水(含特种用水,下同)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二、我市的非居民用水单位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由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核定下达及调整。

  三、非居民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的水价类别的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照下列三档标准加价收费:

  (一)超定额、超计划50%(含本数)以内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倍计收;

  (二)超定额、超计划50%以上至100%(含本数)以下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

  (三)超定额、超计划100%以上的水量按现行基本水价的2.5倍计收。

  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的基本水价为现行水价分类的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及各种附加。

  五、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由各级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属地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并在收取基本水费时一并开具专用票据。

  六、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节水技术改造和推广、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供水管网及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方面支出。

  七、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惠州市水利局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