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GS-2025-9
关于印发《惠州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公通字〔2025〕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惠州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惠州市公安局
2025年6月30日
附件
惠州市公安局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广泛收集违法犯罪线索,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激励公民参与维护公共秩序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犯罪有奖举报是指公民主动检举、揭发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举报行为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即实施检举行为的公民)一定经济激励的信息收集方法。
第三条 市公安局负责统筹、组织全市公安机关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工作,受理我市公安机关管辖的各类刑事、行政案件以及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举报线索属市公安局管辖的案件范围,转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查证办理;属各县(区)公安局、直属各分局管辖的案件范围,转该县(区)公安局、直属各分局查证办理。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实名或者匿名的方式,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多种途径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线索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举报人对由其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具体举报途径如下:
(一)电话举报。举报人可拨打0752-2277110进行举报。
(二)来信举报。公民可来信举报,邮寄地址为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三新南路18号,惠州市公安局(收),邮编:516001。
(三)来访举报。公民要求当面举报线索的,有奖举报工作人员必须热情接待,及时接收。
(四)市公安局发布的其他有奖举报途径。
第五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奖举报的受理范围:
(一)举报人本人是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
(二)举报人正在经历或者目睹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
(三)举报线索基本事实不清的。
(四)举报内容系公安机关已掌握的。
(五)以举报形式进行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纪检监察检举控告等活动的。
(六)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六条 因重特大专案侦查等特殊需要,市公安局可以向社会发布悬赏通告。
第七条 市公安局组织开展重大专项行动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或者举报人举报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需要另行研究确定奖励的,奖励条件和奖励标准不受本办法规定限制。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或者虽为匿名举报但可以验证举报人身份的。
(二)举报线索已由我市公安机关受理并查证属实,且依法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拘传除外)或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拘留或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并在公安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的。
(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
(五)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奖励情形。
第九条 举报线索受理后,查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在押人员检举揭发的线索。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掌握的违法犯罪线索。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掌握本单位(团体)被侵害的违法犯罪线索。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举报线索的积极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
(一)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指向明确、事实清楚,或者举报人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举报人亲自抓获、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间接作用是指举报人提供的线索虽然不能使公安机关直接获取有力证据,但举报线索对公安机关调查取证起到重要帮助作用,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经公安机关进一步工作,成功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以一条线索予以奖励;不同举报人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仅对最先举报人予以奖励。
(二)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联名提供同一违法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违法犯罪线索所处的奖励标准和所发挥的作用确定奖励金额,并对奖励金额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线索既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也符合市公安局相关警种(部门)的其他奖励标准的,原则上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确定奖励;其他部门已经予以奖励的,原则上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刑事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刑事案件线索分为三类:一般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特大刑事案件。一般、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认定,根据刑事案件性质、量刑幅度、社会影响力、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一)一般刑事案件:举报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线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每起一般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10000元。
(二)重大刑事案件。举报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线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每起重大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三)特大刑事案件。举报人提供的刑事案件线索使得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每起特大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30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对特定案件的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提供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奖励标准:
在逃犯罪嫌疑人分为A、B、C三级,其中A、B级为公安部通缉对象;C级为除A、B两级在逃犯罪嫌疑人外,在外地抓获的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以及在我市抓获的外地或者我市在逃犯罪嫌疑人。
(一)A级。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获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每起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30000元。
(二)B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获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20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每起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三)C级。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每抓获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每起刑事案件奖励上限为100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行政案件线索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提供的黄赌毒、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扰乱飞行安全案件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每行政拘留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8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每起行政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二)举报人提供的涉毒线索,使得公安机关每强制隔离戒毒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15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1000元。每社区戒毒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8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每起行政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三)除以上第(一)(二)项中涉及行政案件以外的,每行政拘留一人,举报起直接作用的奖励800元;起间接作用的奖励500元。每起行政案件奖励上限为20000元。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对特定案件的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报奖金可以由市公安局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方式发放。
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持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资料到举报线索管辖的县(区)公安局、直属各分局或市公安局有关业务警种申领奖金,经核查属实,并由举报人签名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奖金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举报人无法自行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须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及书面委托资料。
举报人没有联系方式,或者按照举报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在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确实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自愿放弃领奖。
举报人逾期不领奖,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签名确认的,视为自愿放弃领奖。
第十七条 违法犯罪有奖举报奖励经费在市公安局保障经费中列支,并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八条 市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对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的,由市公安局撤销奖励追讨奖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