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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2 15:48:55 来源: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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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4〕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事件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2.2 市现场指挥部的组成与职责

  2.3 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2.4 地方机构

  2.5 专家组

  2.6 应急救援队伍

3 运行机制

  3.1 监测预警

  3.2 应急处置

  3.3 后期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物资装备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交通运输保障

  4.6 治安维护

  4.7 通信保障

  4.8 保险制度

  4.9 技术保障

  4.10 区域协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教培训

  5.3 监督考核

  5.4 责任追究

6 附则

  6.1 术语解释

  6.2 预案修订

  6.3 预案解释部门

  6.4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环境应急责任单位及主要任务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惠州市应急管理“十四五”规划》《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核电事故、核技术应用中的辐射事故、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赤潮灾害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以及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2)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为专项应急预案。是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为应对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3)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生态环境局职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的应急预案。

  (4)突发环境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基层组织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

  (6)重大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

  (7)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子预案专篇,指导和规范我市应对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处置工作。

  (8)广东省东江水量应急调度预案。为有效应对流域性旱情及咸潮上溯等事件,保障东江及对港供水安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当我市东江、西枝江流域发生重要控制断面流量小于最小下泄流量、咸潮上溯、水库运行故障、重大水污染事故、干旱缺水、严重塞船等情况,可能危及供水和重要工程设施安全时同时执行该预案。

  应急预案衔接体系图如下图所示: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图片1.png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体系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并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市现场指挥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市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惠府办函〔2024〕80号_09.png

  市现场指挥部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协调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及市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惠州海事局等。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赤潮、绿潮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配合开展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组织开展海洋生态资源修复。

  市生态环境局(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1)向有关单位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2)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根据市领导指示,指定应急处置牵头单位,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环境应急预付款和环境应急补偿工作;

  (6)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

  (7)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提请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8)及时办理市领导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置的其他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包括污水)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港口危险货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市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及时通报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统筹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物资储备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惠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2.3 其他有关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司法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在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情况实施监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燃气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污水管网的安全工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商业储备供应。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市国资委:协助职能部门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相关事件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市林业局: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协调配合东江流域重大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惠州水文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和现场灭火用水的保障工作;协助水源地水质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2.4 地方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参照市的形式建立健全。

  2.5 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成立环境应急专家库,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

  2.6 应急救援队伍

  主要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必要时请部队参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队伍需具备环保专业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配备先进和充足的装备。

  石油、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等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并积极参加社会应急救援。


  3 运行机制

  3.1 测预警

  3.1.1 监测

  3.1.1.1 市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当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和整理专报工作。

  3.1.1.2 市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赤潮、绿潮等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港口水域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4)海事部门负责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突发环境事件等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5)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务、气象、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6)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7)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3.1.1.3 市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的应急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附件四、五、六的格式报告市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市现场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定期通报。

  3.1.1.4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海事、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1.2 预防工作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按规定在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必要时应当及时进行修订;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除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外,还应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环境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并及时消除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污染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和采取预防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建设(主办)单位应当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市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各县(区)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县(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安全检查,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环境风险源进行排查、登记;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源的信息数据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信息,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影响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2)县(区)生态环境分局重点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的备案,将环境风险防范作为环评审批和生态环境自主“三同时”验收的重要内容。在生态环境规划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限期治理、区域(行业)限批、上市企业生态环境核查、环境执法检查、环境监测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中,全面落实防范环境风险的责任和要求,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高风险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县(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环境监测信息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制度;将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应急管理工作相关指标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3.1.3 预警及措施

  3.1.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Ⅱ级以上预警信息,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签发;Ⅲ级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现场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Ⅳ级预警信息,由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1.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预警分级原则,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开通市现场指挥部与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及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通知有关专家成立专家组,分析事件情况,并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3)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能够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5)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6)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要求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7)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8)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负有监管责任的人民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9)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1.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预警信息不恰当的,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政府改正或者直接发布有关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1.3.4 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市生态环境局逐步建设完善全市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加强环境监测数据传输与信息综合分析系统建设,实现环境监测的自动化、网络化和信息化。通过实时监控掌握重点饮用水水源地、河流、水库、湖泊水系、环境空气的污染因子的实时监控数据,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土壤重金属污染水平监测,全面提升全市环境监测预警预报水平。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包含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等在内的环境安全预警系统。一旦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监测数据应能及时反映污染状况。环境安全预警系统要预留接口,与有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

  (2)建设环境应急资料库。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应急平台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准备工作、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活动,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应用子系统,提供准确丰富的专业知识资源。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共享机制,实现环境应急资料库与其他人民政府部门相关业务系统的信息资源共享。

  (3)建设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和统一的数据库,并纳入全省应急平台体系。全市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承担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事后评估等功能。加强“一网五库”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工作联络网、救援专业队伍库、救援物资库、环境应急专家库、环境应急法规库、突发公共事件典型案例库。

  3.2 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3.2.1.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I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涉及跨省行政区域、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报请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

  Ⅱ级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迅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

  Ⅲ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现场指挥部小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Ⅳ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区)现场指挥部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区)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2.1.2分级响应的启动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市现场指挥部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1)较大(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现场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①市现场指挥部接到较大环境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②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以及事发地县(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

  ③市现场指挥部组织对事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并提出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④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及时启动较大(Ⅲ级)响应,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综合应急力量增援;

  ⑤市人民政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区)通报情况;

  ⑥根据事件的发展,市人民政府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

  (2)一般(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当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必要时,市现场指挥部可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赶赴现场,为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3)突发环境事件由上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3.2.1.3响应级别的调整和响应解除

  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响应级别。有事实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已经解除的,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应当解除响应,并解除相关措施。

  3.2.2 信息报告

  3.2.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应急平台体系,建立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送系统,形成突发环境事件报送快速反应机制和舆情收集、分析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事发地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要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分局通报。发生或可能发生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受影响的地市通报情况,或提请省指挥部启动响应。

  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分别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需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5)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市生态环境局先于县(区)生态环境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县(区)生态环境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县(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敏感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受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限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

  3.2.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报告上应注明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如果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况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3.2.2.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局,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3.2.3 先期处置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同时报告当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

  事发地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动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

  3.2.4 现场处置

  3.2.4.1指挥和协调机制

  进入Ⅰ、Ⅱ级响应后,市现场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有关机构在市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同时,市人民政府设立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组织有关部门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市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市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3.2.4.2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涉及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可参照《惠州市“南阳实践”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必要时,征用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以下设应急监测组、排查巡查组、信息宣传组、供水和调水事务组、交通和安全组、后勤和医疗保障组、事件调查组、专家组、应急救援队伍等。

  (1)应急监测组:负责环境应急监测,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成;

  (2)排查巡查组:负责污染源排查与监管,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组成;

  (3)信息宣传组:负责信息收集、整理、报送和新闻发布,由地方人民政府、宣传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组成;

  (4)供水和调水事务组:负责自来水水质监控、水利调度,主要由水利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及市水务集团组成;

  (5)交通和安全组:维护事发地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疏散和撤离受影响的人群,主要由公安部门组成;

  (6)后勤和医疗保障组:事发地县(区)政府做好应急处置中后勤保障工作;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提出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禁止或限制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的意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7)事件调查组:负责查明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提出对责任部门和人员的处理建议,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气象局及市国资委组成;

  (8)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调查和评估,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等。主要由生态环境、化工、水利、工程、卫生、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9)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3.2.5 环境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并指导、协调县(区)环境监测站及其他监测机构进行环境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的职责为: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2.6 信息发布

  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统一发布工作,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发布任何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准确、主动引导,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共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2.7 安全防护

  3.2.7.1 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

  3.2.7.2 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人民政府统一筹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应当根据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3.2.7.3 医疗救护

  事件发生后,后勤和医疗保障组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赶赴事发地指导开展医疗救治、人员防护、紧急避难场所医疗巡查工作,为处置工作提供卫生安全防护技术支持。

  3.2.7.4 饮用水安全保障

  当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供水和调水事务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紧急启用备用水源,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控。备用水源不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调水或采取其他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3.2.7.5 食品安全保障

  当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禽畜受到污染时,农业、自然资源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加强监测、监控,严格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发生误食受污染食品引起中毒事件。

  3.2.8 应急终止

  3.2.8.1 应急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应当终止。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3.2.8.2 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市现场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惠府办函〔2024〕80号_38.png

  3.3 后期工作

  3.3.1 总结评估

  (1)市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修正。

  (2)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向市现场指挥部报告。

  3.3.2 调查处理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明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经过、原因、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对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局报告。

  3.3.3 善后处理

  应急响应结束后,在污染状态未恢复到正常水平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次生、衍生环境污染,并做好宣传疏导以及危机干预等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惧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3.3.4 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托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生态环境技术单位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

  4.2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实施中涉及人民政府职能的经费按照有关财政管理规定执行。每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预算应适当安排应急项目经费。其中包括:

  (1)突发环境事件水上现场应急、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现场应急、污染源现场处置救援等三类应急队伍建设经费;

  (2)应急事故现场监测、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装备更换、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更新等经费;

  处置费用先向地方财政申请垫付,处置结束后对事件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追讨,不足部分向地方财政申请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按照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统一调配、资源共享的原则,通过人民政府采购与人民政府补贴相结合,利用社会资源,探索多样化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建立市、县(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装备保障系统,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加强应急监测设施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及防护装备能力建设和物资储备。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当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4.5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

  4.6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4.7 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4.8 保险制度

  县(区)人民政府应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相关保险。

  鼓励建立人民政府推动与市场动作相结合的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探索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及处于环境敏感地区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地区环境风险评估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环境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险和参加互助保险,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担机制。

  4.9 技术保障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现场处置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库的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4.10 区域协作

  加强我市与相邻地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合作与联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同一区域或同一园区内的企业可考虑建设应急池互通管网,避免极端情况下企业应急池容量不足导致消防废水外溢,而引发次生污染事故。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要求,积极参与由市及相关部门组织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备案。

  5.2 宣教培训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5.3 监督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5.4 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5.4.1 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4.2 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未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其他危害的。


  6 附则

  6.1 术语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惠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20〕133号)同时废止。


  附件:环境应急责任单位及主要任务


附件:环境应急责任单位及主要任务

序号

责任单位

主要任务

联系方式

1

市委宣传部

(市人民政府新闻办)

负责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0752-2892495

2

市应急管理局

组织协调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统筹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0752-21810378

3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组织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水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农业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调查工作。

0752-2808831

4

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协调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医疗救援。

0752-2833063

5

市水利局

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0752-2846868

6

市消防救援支队

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工作,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119

7

市生态环境局(市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办公室)

(1)向有关单位下达启动应急预案命令;

(2)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根据市领导指示,指定应急处置牵头单位,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应急救援队伍;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环境应急预付款和环境应急补偿工作;

(6)负责市环境应急专家组的设立和管理;

(7)监督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等工作,提请发布应急状态解除令;

(8)及时办理市领导交办的有关环境应急处置的其他任务。

0752-2167925

8

市公安局

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维护事发地的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群众疏散、事故嫌疑人控制等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因交通事故引发突发事件的处置;指导做好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10

9

市自然资源局

配合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次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与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赤潮、绿潮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测工作;配合开展陆源污染物流入海洋引发的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海洋突发环境事件的海洋生态损害评估,组织开展海洋生态资源修复。

0752-2896228

10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应急救援物资、人员撤离、污染物质(包括污水)转运和道路运输应急运力的组织等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制定应急运输保障方案;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协调港口危险货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及调查处理。

0752-2829360

11

市财政局

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0752-2881662

12

市城管执法局

参与由城镇燃气、环卫设施等突发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0752-2080961

13

惠州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非渔业、非军事船舶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处理。为突发环境事件开展水上环境监测等活动提供船舶、人员等方面支持。

0752-5566719

14

市司法局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公职人员在事件处置中的行政执法方面的违法情况实施监督。

0752-2167386

15

市发展改革局

负责将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0752-2808361

16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商业储备供应。

0752-2216296

17

市市场监管局

对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因特种设备引发的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救援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控制受污染食品进入流通领域。

0752-2831268

18

市林业局

负责陆生野生动物及木本植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0752-2881305

19

市气象局

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气象实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协助完成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0752-2889506

2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0752-2808833

21

市国资委

协助职能部门督促所属国有企业落实环境应急预案,消除污染危害,并参与相关事件调查处理。

0752-2117198

22

广东省东江流域管理局

协调配合东江流域重大涉水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0752-2971333

23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配合市委宣传部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宣传工作。

0752-2808501

24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参与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工作。指导做好燃气等市政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和污水管网的安全工作。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监管供水公司的制水和供水安全。

0752-2117186

25

市水务集团

负责饮用水的供给保障和现场灭火用水的保障工作;协助水源地水质安全事件的应急抢险工作,保证供水安全。

0752-2382999

26

惠州水文分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所需水文信息的监测,水文数据的收集、处理。

0752-2208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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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按权限参与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0752-2277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