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印发〈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惠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通过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健全完善制度、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提升我市优抚医疗保障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形成保障制度健全、保障内容明确、保障方式便捷的优抚医疗保障机制。主要任务为落实优抚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医疗人员医疗待遇,缓解优抚医疗保障人员医疗负担,明确优抚医疗补助标准,加大医疗优先优惠力度,完善“一站式”结算服务。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保障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优抚医疗保障人员范围,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并依法享受抚恤补助的下列人员:残疾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明确保障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应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并在此基础上再享受残疾退役军人门诊补助医疗保障,一至二级每月不低于500元,三至四级每月不低于400元,五级每月不低于300元,六级每月不低于200元。门诊补助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筹集的优抚医疗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中按月发放给残疾退役军人个人。
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保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比例为100%。
2.其他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三属”医保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比例为100%。
七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含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五老”人员医保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比例为75%。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以上部分烈士(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医保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补助比例为50%。
四、利民惠民措施
优抚医疗保障人员在本市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医疗机构就医,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为优抚医疗保障人员提供“一站式”医药费结算服务。
优抚对象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是指与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
五、新旧政策差异
相对2018年我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有关规定,修订了有关政策依据,根据机构职能调整,明确了有关部门职责,未扩大原有保障范围、也未提高保障标准,确保了政策的连贯性、延续性、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