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长者服务局(筹)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日
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
根据《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中发〔2019〕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惠州实际,组织开展“六双”建设行动,加快推进惠州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
一、“双网”建设行动
(一)建设实体的三级长者服务保障网。
1.建设市、县(区)长者安养中心。利用市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和各县(区)已建或在建3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资源,通过整合提升,在每个县(区)打造一家功能齐备、服务规范、具有示范效应的长者安养中心,按照“兜底性、普惠性”原则,重点满足特困长者、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长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长者的养老需求,剩余床位向社会开放。2020年,各县(区)长者安养中心建成投入运营;到2022年,各县(区)长者安养中心创建成为全市养老服务示范和培训中心。
2.建设乡镇(街道)长者照护之家。整合现有乡镇(街道)敬老院和各类闲置用房等资源,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在每个乡镇(街道)建设一家或数家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协调指导村(社区)长者服务站等功能的嵌入式综合养老服务机构,满足所在区域长者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等需求。2020年,各县(区)建设运营1家以上;到2022年,乡镇(街道)覆盖率达80%。
3.建设村(社区)长者服务站。以满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结合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卫生站、党群服务中心等现有资源,按照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要求,通过社会化运营等方式,在800名以上长者的城镇社区、200名以上长者的农村社区和其他有条件的社区建设一家具备休闲娱乐、学习教育、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等功能的长者服务站。2020年,长者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到2022年,社区15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基本建成。
(二)建设信息化智慧长者服务保障网。
4.建设全国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基地。按照“互联网+养老”的“家庭养老院”构想,引进专业机构通过搭建居家养老信息化服务平台,整合医疗、餐饮、家政、社工、志愿者等线下资源,将居家养老长者需求与社会服务资源有效对接,开展居家养老“点餐式”上门服务。建设惠州市长者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积极探索将信息技术与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服务相融合,让“政府—机构—社区—居家”互联互通,“市—县—镇—村—家”管理融为一体,实现对整个养老服务体系的有效管理,为长者提供更加贴心的个性化、精准化服务。到2022年,智慧长者服务覆盖全市50%以上的社区。
二、“双高”建设行动
(三)建设国家高端康养基地。
5.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高端康养目的地。依托我市良好的生态资源和区位优势,整合大亚湾、巽寮湾、双月湾等滨海资源;罗浮山、南昆山、莲花山等山林、中医药资源;全市广泛分布的温泉疗养资源和客家、广府、潮汕文化交融的美丽乡村资源,引进国际领先医养康养企业,规划建设医养康养小镇等,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在康养服务人才、资金、项目、标准化等方面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高端医养康养目的地。到2022年,规划建设2个以上医养康养小镇。
6.建设国家长者智慧聚集地。在建设高端康养基地的基础上,结合惠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形式多样的科研成果转化等融创平台,顾问、咨询等智库平台,论坛、书院、工作室等工作、交流平台,广泛吸引杰出长者特别是石化能源、生命健康等领域高知、高管、高技长者到惠康乐颐养、文化交流、学术研讨和科研成果转化,汇集杰出长者知识、资本和社会资源,搭建起智慧传承的有机链条,为惠州“2+1”产业高质量发展增添动力。
(四)建设国家老年用品研发制造高地。
7.积极培育老年用品产业。发挥我市电子信息产业优势,培育和引进相结合,运用5G、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培育老年用品研发设计制造产业,重点布局智能化日用辅助产品、安全便利养老照护产品、康复训练及健康促进辅具等领域。发挥我市石化产业优势,依托惠东新材料产业园、罗浮山中医药基地等产业园区,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积极引进行业领先企业,大力发展医养新材料、老年健康医药、保健品等产业。制定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吸引老年用品企业和创业者在惠州聚集。
8.积极开展老年康辅器具应用推广。积极争取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和回收再利用服务试点,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支持有条件的社区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开展产品展示、技术指导、服务培训和产销对接等活动。到2022年,每个县(区)建设1家以上康复辅具租赁和回收利用服务点。
三、“双结合”建设行动
(五)推进医养结合。
9.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鼓励养老机构申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到2022年,市、县(区)长者安养中心要全面设立医疗卫生机构,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优化提升养老医疗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到2022年,全市养老机构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50%,基层医疗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30%。盘活现有医疗、养老资源,实现医疗和养老服务双向融合互通,平均每年建设不少于2家医养结合示范机构。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培养老年医学科,到2022年,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设立老年医学科的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医疗机构适老化改造,开展长者友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普遍建立为长者提供挂号、就医的绿色通道。开展安宁疗护试点,到2022年,每个县(区)试点建设1家安宁疗护示范机构。探索成立市级老年病研究所和老年医学中心,加强衰老医学、长者舒缓医疗以及死亡伦理的研究。
10.推进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合作。强化医养签约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长者安养中心、长者照护之家、长者服务站等养老服务机构要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服务,建立预约就诊、双向转诊等合作机制。2020年,100%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签约合作。
11.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完善家庭医生责任制,支持基层医疗机构与长者照护之家、长者服务站及智慧养老服务机构合作,与长者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社区及居家长者提供连续性的医疗、康复、护理和健康管理服务。到2022年,力争将签约服务扩大到全部长者,形成长期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开展家庭病床服务,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失能长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
(六)推进康养结合。
12.加强长者健康教育。利用多种方式和媒体媒介,对长者及其照护者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长者健康科学知识,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养老文化宣传,促进长者形成健康生活方式,提高长者健康素养。将健康教育全面纳入长者教育机构课程体系。依托长者服务站、长者服务社会组织等,引导长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自觉主动维护身心健康。
13.加强长者健康服务。制定完善长者常见疾病预防、早期筛查、早期干预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建立长者慢性疾病长期处方制度,有效干预疾病,提高老者的健康生活质量。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60岁以上常住人口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为65岁及以上长者提供生活方式、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长者健康管理、健康服务和医养结合服务,到2022年,确保65岁以上长者健康管理率达到72%以上。开展长者心理关爱和失能失智预防项目。
四、“双促进”建设行动
(七)促进乐活养老。
14.促进老有所为。完善长者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为长者提供参与社会发展、再就业创业、展示个人才能作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相互交流学习等多功能的综合服务,发挥长者价值。筹办“惠州市长者人才协会”,吸引有资历、有经验的企业家、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加入,为经济社会发展献力献策。依托全市养老服务机构,试点建立“长者人才公共服务窗口”,搭建长者人才线下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老有所为”政策体系,明确长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保障双方基本权益,制定惠州版本的“老有所为”政策文件,营造“老有所为”良好环境。
15.促进老有所乐。依托长者照护之家、长者服务站,完善长者精神文化生活设施网络,为全市长者提供全覆盖文化娱乐服务。加强对老年群体组织和为老服务社工组织的指导,广泛开展长者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运用媒体宣传、“敬老月”活动、长者文化节等载体,丰富长者的精神文化生活,完善老年精神关怀服务体系。
16.促进老有所学。进一步扩大各级老年大学办学规模,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开办老年大学分校、学习点。依托惠州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大学,积极开展远程老年教育。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教养结合”,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养老服务体系。到2022年,每个县(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50%以上乡镇(街道)建有老年大学分校,具备条件的村(社区)建设老年大学学习点。
(八)促进孝亲敬老。
17.完善家庭支持体系。积极开展家庭养老照料培训,制定支持子女赡养照顾长者的政策措施,巩固和增强家庭养老功能。加强宣传教育,教育引导群众自觉承担家庭责任,营造良好家风。鼓励家庭成员与长者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
18.打造老年宜居环境。推进公共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加快建设老年友好城市。制订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政策,推动有需求的家庭适老化改造,为居家长者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鼓励开发建设老年宜居住宅,建设长者友好型居住环境。2020年,各县(区)建成1个示范性城乡老年友好社区。到2022年,全市居家适老化家庭达1万户。
19.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传承弘扬养老、孝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聚焦全民意识提高和全社会自觉参与,形成长者、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建立长者关爱机制,组织开展定期探访,重点关注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长者。
五、“双支撑”建设行动
(九)强化人才支撑。
20.加强养老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在惠高校、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探索多形式培养培训模式,打造养老护理员培训实训基地,制定培训实训基地标准和规范。建立养老护理员培训和管理制度,有计划、分层次、多渠道开展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完善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到2022年,全市培训专业养老护理员2500人次。养老(医养结合)机构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培育长者服务领域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到2022年,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千名长者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个县(区)培育扶持3家以上长者服务专业社会组织,每个乡镇(街道)培育1支以上长者服务志愿者队伍,不断壮大长者服务人才体系。
(十)强化服务支撑。
21.加强服务网格和服务标准建设。依托智慧健康养老信息化平台,加强与社区管理网格化平台互联互通,将长者服务人才、资源与社区长者进行网格化精准对接,针对性地开展长者巡访探视、家政服务、健康医疗、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服务,积极应对传染性疾病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强化养老服务领域标准规范引领,结合惠州实际,研究制定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智能用品、医养康养结合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
六、“双保障”建设行动
(十一)强化政策制度保障。
22.完善长者服务和应急保障政策。按照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的要求,研究制定细化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优化规划和建设报批程序、加大财税优惠补贴力度、支持医养康养结合发展、提供投资运营便利等方面的扶持引导政策。强化政策引导作用,明确长者服务发展方向,不断满足长者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政策,分级分类制定长者服务领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责任机构、工作流程、物资保障等,加强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切实提高应急能力。
23.完善多方投入保障机制。各县(区)要逐步加大长者服务经费投入,2020年起,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比例用于长者服务体系建设;制定老年用品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老龄产业加快发展;发挥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作用,积极争取社会捐赠、慈善捐助等参与长者服务事业发展。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完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探索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部署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2020年,各县(区)要完成编制长者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布点等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保障。
24.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长者服务管理职能,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长者服务工作机制,村(社区)明确1名干部专职负责长者服务工作。加强长者服务行业监管,健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完善评估机制,2020年,市、县(区)全面建立第三方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长者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的依据。加强长者人口、老龄产业基础信息采集和统计工作,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25.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分阶段、分步骤组织实施。市长者服务局(筹)要加强对全市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1.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2.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附件1
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任务清单
附件2
惠州市推进长者服务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一、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
(一)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照相应国家标准规范,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已建成城区养老服务设施不足的,应结合城市功能优化和有机更新等统筹规划,支持盘活利用存量资源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保证长者就近养老需求。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最低套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且原则要求设置在首层,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已建成并交付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认领使用的,各地应当依法依规予以收回,用于养老服务;旧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所在地应当加强统筹协调,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旧城区实施“三旧改造”的,要按照新建城区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二)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
(三)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兴办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城市经济型酒店等非民用房转型成养老服务设施的,报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手续,满5年后继续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的,可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办理使用功能变更手续。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盘活本集体建设用地存量,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五)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不改变土地用途,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
(六)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七)对土地用途确定为社会福利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不得超过50年;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租赁年限不得超过20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闲置公有房产优先、优惠用于养老服务,租赁期限延长至15年。公开竞租的,同等条件下由用于养老服务的机构优先承租。
二、优化规划和报批建设程序
(八)利用旧城区闲置物业(包括旧厂房、旧学校、旧商铺、旧酒店等)改造兴办的养老服务项目,其规模较小、改造装修面积不超出1万平方米的,可以直接进行装修施工报建审批,不用立项报建审批;投资规模较小、改造技术方案简单、改造装修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养老服务项目,可以不受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限制,简化报建文件内容,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方法,进行具体研究后,直接进行装修施工报建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改造方案复杂,改造装修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养老服务项目,应采取三旧改造项目方式,办理立项报建手续和装修施工报建手续。
(九)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十)养老机构中供自理老人就寝的房间及区域视为“非长者活动场所”,可设置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养老机构建筑四层及以上楼层。
(十一)取消部分养老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二)按照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建立工作机制,对专项行动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十三)对符合消防、食品等安全标准要求但因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行政手续问题不能通过消防审验、食品安全许可的养老机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集中研究处置措施,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审验手续。
三、加大财税优惠补贴力度
(十四)2020年1月1日起,市、县两级财政要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按不低于55%的资金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与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养老服务系统建设资金整合统筹使用。
(十五)建立新增养老床位补贴制度,对2020年起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长者日间照料中心长者实际占用床位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由市、县(区)分级负担。具体管理办法由市长者服务局(筹)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后报市政府审批。
(十六)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长者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至2025年12月31日,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长者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八)对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十九)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二十)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2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中养老服务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一)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养老服务业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租用闲置公房改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给予优先承租且租金不超过自然资源部门公布的参考价。
四、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二十二)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运营资助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
(二十三)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二十四)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十五)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对养老机构中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试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护士在养老机构内开办诊所、护理站。推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配套的薪酬激励机制。
五、提供投资运营便利
(二十六)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二十七)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十八)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可依法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再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九)设立养老服务类的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十)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督。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相关地级以上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以公建民营方式运行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