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惠阳区
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
行政执法职权的公告
惠府公〔202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惠府公〔2020〕3号)涉及惠阳区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镇(街道)〕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调整,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回惠阳区各镇(街道)实施的《惠州市第一批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执法职权目录》中部分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详见附件1),其他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继续保留由各镇(街道)以其自身名义行使(详见附件2)。
二、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上述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检查权正式收回,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惠阳区各镇(街道)将不再行使被调整收回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
三、为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于惠阳区各镇(街道)在本公告实施之前已经立案但尚未办结的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立案的各镇(街道)继续办理直至结案,并负责后续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四、本公告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惠阳区收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2. 惠阳区保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
惠阳区收回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名称 | 承接部门及工作方式 | 收回职权镇(街道) | 原目录序号 |
1 | 对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 |
2 | 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 |
3 |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 |
4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8 |
5 |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 |
6 | 对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 |
7 | 对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 |
8 | 对建设单位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 |
9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 |
10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 |
11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处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 |
1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 |
13 |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破坏城市绿地内的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0 |
14 |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2 |
15 |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3 |
16 |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企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5 |
17 | 对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未将运输车、搅拌车、泵送车、搅拌机、储存器、计量器等设施、设备报省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6 |
18 | 对建设单位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 | 27 |
19 | 对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种植深根植物;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9 |
20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0 |
21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等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1 |
22 |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2 |
23 | 对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在管道燃气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5 |
24 | 对燃气经营企业给报废、超期未检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给非自有气瓶或技术档案不在本企业的气瓶充装燃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气量的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经营;给未获得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提供用于经营的气源;从事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工作方式: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8 |
25 | 对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未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气;在供气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在批准的供气区域内,拒绝向具备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1 |
26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提供免费燃气入户安全检查;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未设专人值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2 |
27 |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及燃气设施的安全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3 |
28 | 对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报废的气瓶;存在安全隐患不按规定落实整改;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4 |
29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0 |
30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综合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1 |
31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2 |
32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综合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按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3 |
33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4 |
34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规定事先报告或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5 |
35 | 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6 |
36 |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68 |
3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9 |
38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70 |
39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71 |
40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72 |
41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 | 73 |
42 | 对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4 |
43 | 对未按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5 |
44 | 对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综合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6 |
45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7 |
46 | 对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综合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8 |
47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9 |
48 | 对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0 |
49 | 对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8 |
50 |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9 |
51 |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1 |
52 | 对房屋设计单位、房屋施工单位、房屋建设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房屋使用权单位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更新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2 |
53 | 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3 |
54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设置其他物体,或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4 |
55 | 对不具备白蚁防治单位设立条件而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5 |
56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6 |
57 | 对白蚁防治单位未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进行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7 |
58 | 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房屋管理单位未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未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8 |
59 | 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9 |
60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0 |
61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1 |
62 | 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3 |
63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3 |
64 | 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4 |
65 | 对未经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5 |
66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经纪人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6 |
67 | 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7 |
68 | 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8 |
69 | 从事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9 |
70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1 |
71 |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5 |
72 | 对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6 |
73 |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8 |
74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1 |
75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2 |
76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3 |
77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4 |
7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5 |
79 |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6 |
80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7 |
81 | 对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8 |
82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9 |
83 | 对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0 |
84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1 |
85 | 对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2 |
86 |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3 |
87 |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4 |
88 |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的;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5 |
89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6 |
90 | 对在森林公园内施工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7 |
91 | 对擅自在森林公园内设置、张贴广告,造成自然景观破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8 |
92 | 对擅自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等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49 |
93 | 对在森林公园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未及时拆除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0 |
94 | 对在森林公园指定区域以外进行经营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1 |
95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三和街道、良井镇 | 152 |
96 | 对拒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3 |
97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三和街道、良井镇 | 154 |
98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三和街道、良井镇 | 155 |
99 | 对封山育林期间在封山育林区从事非抚育性修枝、采种、采脂、掘根、剥树皮及其他毁林活动;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及其他易引起火灾的野外用火;放牧或者散放牲畜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封山育林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6 |
100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7 |
101 | 对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2 |
102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5 |
103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6 |
104 | 对有关单位及个人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7 |
105 | 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8 |
106 | 对有关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9 |
107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0 |
108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1 |
109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2 |
110 | 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3 |
111 | 对用人单位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4 |
112 | 对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5 |
113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6 |
114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7 |
115 | 对用人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8 |
116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9 |
117 | 对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0 |
118 | 对建设单位有《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三、四、五、六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1 |
119 | 对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2 |
120 | 对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3 |
121 | 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4 |
122 |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向供水企业申请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5 |
123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导致二次供水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6 |
124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单位安排未取得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的人员,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者或病原携带者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清洗消毒工作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7 |
125 | 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管理单位、清洗消毒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8 |
126 |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卫生健康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9 |
127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0 |
128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1 |
129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3 |
130 |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4 |
131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5 |
132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6 |
133 |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7 |
13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8 |
135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 承接部门:惠阳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9 |
136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承接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00 |
137 | 对管道燃气用户委托不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实施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4 |
138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燃气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情况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7 |
139 | 对燃气经营企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9 |
140 | 对燃气经营企业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当地气源不适配的燃气器具;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0 |
141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出卖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年检不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5 |
142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限定用户购买本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生产的或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聘用无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6 |
143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或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7 |
144 | 对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8 |
145 | 对无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9 |
146 | 对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进行无证设计和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2 |
147 | 对城市绿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3 |
148 | 对餐饮垃圾产生单位未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未将餐饮垃圾交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依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处置设施、垃圾运输线路未避开水源保护区;餐饮垃圾处置单位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原料生产、食品加工,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6 |
149 | 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未实行生活垃圾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扬撒、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擅自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擅自收集、运输处理境外和省外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7 |
150 | 对未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后,未按先建后拆的原则,在重建、补建或提供替代设施前,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0 |
151 | 违反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3 |
152 | 对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8 |
153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饭店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医院、工矿企业、仓库、货场;向风景名胜区排放超标准污水、废气、噪声及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59 |
154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在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砍伐古树名木;乱扔废弃物;攀折树、竹、花、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0 |
155 | 对破坏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古迹和景物景观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1 |
156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废弃物;在风景名胜区内攀折树、竹、花、草;在风景名胜区内禁火区吸烟、生火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3 |
157 |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在风景名胜区内开荒、围垦、填塘和建坟;在风景名胜区内捕捉、伤害野生动物;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古树名木;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和张贴广告,占道和在主要景点摆卖;擅自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为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为景区建设、林木更新抚育和景观及安全需要,虽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报林业部门批准,砍伐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在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影响风景名胜区景观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 原行使部门:惠阳区自然资源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64 |
158 | 对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原行使部门: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新圩镇、沙田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92 |
附件2
惠阳区保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目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名称 | 实施镇(街道) | 原目录 序号 |
1 | 对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 |
2 | 对城市建筑物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 |
3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5 |
4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 |
5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 |
6 |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9 |
7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7 |
8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未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未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未清理作业场地,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8 |
9 |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超过占用期限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1 |
10 | 对在划定禁止区域擅自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4 |
11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8 |
12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29 |
13 | 对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致使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0 |
14 | 对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1 |
15 |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2 |
16 | 对个人未办理规划许可审批手续建设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经许可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高度、层数和面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3 |
17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4 |
18 | 对擅自拆除纳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5 |
19 |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6 |
20 |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歇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7 |
21 |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接地引线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改变燃气用途或转供燃气;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维修达到报废年限的燃气器具;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38 |
22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3 |
23 | 对燃气经营者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不再具备燃气经营活动的规定条件,仍继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越燃气经营行政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46 |
24 |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0 |
25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综合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1 |
26 |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不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2 |
27 |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综合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的影响或严重影响,未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按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3 |
28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城镇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4 |
29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7 |
30 | 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68 |
31 |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0 |
32 | 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1 |
33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2 |
34 | 对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 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73 |
35 | 对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在城市绿地内,对树木和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在城市绿地内,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地被,丢弃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在城市绿地内,以树承重、就树搭建;在城市绿地内,采石取土、建坟的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在城市绿地内,进行损坏绿化的娱乐活动;破坏树木支架、栏杆、花基、坐椅、庭园灯、建筑小品、水景设施和绿地供排水设施等绿化设施;擅自砍伐、迁移城市绿地内树木花草、绿化设施;损害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正常生长;擅自迁移、砍伐城市绿地内古树名木,损害古树名木致死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1 |
36 | 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建立生活垃圾日常分类管理制度,未记录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和去向,未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未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未按照标准和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未明确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未制止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未督促检查垃圾分类,未将垃圾交由相关单位处理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4 |
37 | 对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堆放生活垃圾;未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而将其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收集容器内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85 |
38 | 对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损毁或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2 |
39 | 对属于违法建筑而出租房屋;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出租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而出租房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出租房屋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4 |
40 | 对出租人出租住房的,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5 |
41 | 对房屋租赁当事人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未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6 |
42 |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7 |
43 | 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8 |
44 | 对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09 |
45 | 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0 |
46 | 对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1 |
47 |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12 |
48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运输、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要求行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0 |
49 | 对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终止后未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有的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后未及时将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2 |
50 |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建设单位未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性质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不按规定建设和维修管理城市公厕;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公共建筑附设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有关单位未负责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竣工时,建设单位未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参加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仍交付使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4 |
51 | 对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7 |
52 | 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29 |
53 | 对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的,建设单位未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建设单位未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淡水街道、秋长街道、三和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 | 130 |
54 | 对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秋长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平潭镇 | 152 |
55 | 对妨碍对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秋长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平潭镇 | 154 |
56 | 对在自然保护区违法修筑设施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秋长街道、沙田镇、新圩镇、镇隆镇、永湖镇、平潭镇 | 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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