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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惠州市生态环境领域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发布时间:2024-05-27 15:35:00 来源: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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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计划

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日期

关联信用风险分类要求

1

对排污单位执行排污许可情况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

排污许可持证企业和排污登记企业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试试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全年

根据环境信用评结果,分别对红牌企业、黄牌企业增加抽查比例、频次;对于绿牌或A级企业酌情降低一个监管级别。

2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

环评报告书和报告表建设项目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试试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全年

3

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重点对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排查。

有一般、较大、重大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

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每季度25%,每年全覆盖;较大环境风险源每季度12.5%;一般环境风险源每季度每名检查人员检查至少1家(抽查到的排污单位、建设项目同时也是风险源企业的,开展排污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检查同时开展环境风险源检查)。

全年

4

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防污治污的措施和设施情况,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规范化建设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属于审批范围的入河排污口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试试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全年

5

对入海排污口设置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入海排污口设置、使用的时间和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生产经营者或个人,污水是否流入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启用时间是否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确立之后。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海排污口;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入海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试试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全年

根据环境信用评结果,分别对红牌企业、黄牌企业增加抽查比例、频次。

6

对企业碳排放数据质量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重点围绕重点排放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燃煤检测和月度数据信息化存证情况开展检查。

重点碳排放企业

100%

全年

7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义务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排污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落实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备案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有可能产生污染的环节土壤污染防治情况。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每季度5%

全年

8

对建设用地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建设用地地块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的情况,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及暂不开发利用地块风险管控情况等。

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暂不开发利用地块。

每月100%

全年

9

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环办固体〔2021〕20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0号)、《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开展对应的检查。

排污许可持证或登记的涉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

对重点、一般和特殊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抽查比例,具体比例按照该事项抽查指引执行。

全年

10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定向

围绕是否按要求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开展检查。

对辖区内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

原则上每年应全覆盖,具体以专项随机抽查通知要求为准。

全年

11

对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行业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的行政检查

定向

围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制性清洁生产、重金属深度治理对应要求等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

纳入重金属全口径清单管理的涉重点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以专项随机抽查通知要求为准

全年

12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不定向

监测活动开展是否规范,是否存在数据失实或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

每季度25%

全年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度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查一次”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计划名称

抽查类型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比例

抽查时间

发起部门

参与部门

1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

定向

机动车生产企业信息公开检查

惠州市机动车生产企业

100%

2024年8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定向

对ODS企业的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ODS管理规定的执行、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销售ODS的企业和单位;
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100%

2024年10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

不定向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全市重点城镇污水处理厂

10%

2024年9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不定向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

全市获省市场监管局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30%

2024年10月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