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
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5〕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7日
惠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2.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2.4 县(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5 前方工作组
2.6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预防与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后期处置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4.2 资金保障
4.3 装备物资保障
4.4 交通保障
4.5 其他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5.2 预案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6.3 预案实施
7 附件
7.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7.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7.4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
7.5 城镇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7.6 应急响应措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以及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健全全市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运转有序、反应迅速、措施科学、处置有力的应急体系,加强燃气行业应急管理,有效提高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3号)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3号)
(5)《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6)《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23年12月1日施行)
(7)《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8)《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9)《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
(10)《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358号)
(11)《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办函〔2023〕267号)
(12)《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府函〔2021〕24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重建等防范应对工作。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重要论述,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燃气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预防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强化燃气行业安全整治,督促燃气企业建立、完善燃气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要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多措并举、多管齐下的安全风险治理思路,杜绝重特大燃气突发事件发生。
坚持快速反应、有效应对。统筹各方力量,强化联动协同应对机制,对已经发生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科学高效。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与处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5 事件分级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附件7.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市行政区域发生城镇燃气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框架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
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副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支队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助总指挥长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总指挥长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成员: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市指挥部可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7.2。
2.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报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密切关注并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展的有关情况,与各成员单位同步相关信息,为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指导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视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研究制定风险监测、抢险救援、警戒疏散等方案,为市指挥部提供技术支持;
(4)安排应急值守,明确带班领导、值班人员和值守方式,按照信息报告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5)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
2.3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市行政区域发生一般、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后,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现场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警戒疏散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治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各工作组职责见7.3。
2.4 县(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设立或明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防范应对、组织协调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地方有关部门和单位、当地驻军等,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工作。
2.5 前方工作组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视情派出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员由市相关部门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人员组成。
2.6 专家组
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提供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市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化解、信息共享等机制,督促和指导城镇燃气企业及用户开展城镇燃气风险评估,提升城镇燃气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督导检查计划,开展针对城镇燃气企业和单位用户的督导检查,降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风险。
3.2 预防与预警
3.2.1 预防
市城镇燃气企业应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力争实现燃气安全风险信息化管理,汇聚有关物联网感知数据、业务数据以及视频监控数据,实现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一网统管”。
3.2.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能力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传播媒介,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扩大社会公众覆盖面,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预警级别。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随时可能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城镇重大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即将来临,事态可能会扩大。
(2)预警信息发布。可以预警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区)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通报。
(3)预警行动。预警信息发布后,属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①收集报告信息。责令有关部门、相关城镇燃气企业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分析研判。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及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后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③应急准备。通知应急救援力量、城镇燃气专业抢修队伍以及负有特定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核查应急保障所需的物资和装备,确保随时可用。
④防范处置。责令城镇燃气企业及有关单位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⑤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避免引起恐慌。
(4)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市人民政府应听取专家建议,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变化,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发布。
当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获悉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当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后,要及时对事态的严重性、可控性和紧迫性进行研判,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有关情况。重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建(构)筑物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应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市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了解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全面掌握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
3.3.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及受影响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或者撤离受到威胁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及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当地政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处置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突发事件处置现场秩序。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维护社会秩序,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响应启动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并结合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控性等因素,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IV级四个等级。
(1)IV级响应
符合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启动IV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符合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派出前方工作组或牵头组成市级部门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3)Ⅱ级响应
符合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报请市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
Ⅱ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市内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力量及物资装备参与抢险救援,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突发事件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有关县(区)和部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派副总指挥长)及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I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形的,或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提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
I级响应启动后,市指挥部应在Ⅱ级响应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加大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力度。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按程序提请省人民政府或省级相关部门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后,应视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动态调整响应级别。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级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应急响应条件。
3.3.4 指挥协调
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县(区)级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当纳入市现场指挥部。市工作组到达现场后,县(区)级现场指挥部应当接受其业务指导,并按其要求做好保障工作。参与现场救援的各类应急力量到达现场后,应当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服从现场指挥部的领导,接受统一指挥调度,并及时报告现场救援进展情况。
3.3.5 现场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迅速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抢险救援。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则,开展设备的抢修、堵漏、隔离、降温、关停、放散、燃气置换、火灾扑救;对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区域内受伤和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组织因事故破坏的供排水、电力管线设施的抢修和保护。
(2)应急监测。监测周边空气中燃气和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监测事发地风速、降雨量等气象信息,供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警戒疏散。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4)医疗救治。迅速调集事发地医疗机构力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5)新闻宣传。及时、正面、客观地宣传报道现场救援和进展情况;统一接待新闻媒体,加强有关燃气突发事件的舆情监测和应对,实时澄清负面报道和不实信息。
(6)应急保供。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必要医疗条件。
(7)其他必要的措施。
3.3.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发布机制。较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布工作,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法律、法规对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发布内容。信息发布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应对措施、事件救援处置情况等。
(3)舆情引导。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舆情收集、研判和报告,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事件舆情收集、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根据舆情传播不同节点,及时、滚动发布事件处置进展的权威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3.3.7 响应结束
经研判满足响应结束条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的,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3.4 后期处置
3.4.1 调查评估
县(区)人民政府应查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将调查评估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县(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或者由县(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在人员组成上应包括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等部门相应人员及行业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于当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市应急管理局。
3.4.2 善后工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依据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有关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3.4.3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要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导致的火灾、爆炸、房屋坍塌以及人员伤亡等的救援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城镇燃气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布局和建设,可采用合作、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事发现场抢险和日常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城镇燃气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负责开展事故先期处置等相关工作,并积极开展培训和演练,不断提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4.2 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承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应急保障资金的监督。
4.3 装备物资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做好城镇燃气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城镇燃气企业应根据城镇燃气抢险抢修所需,配备相关装备和物资,建立台账并定期盘点、维护,确保充足、有效。
4.4 交通保障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应及时采取现场交通管制和周边交通疏导,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需要。
4.5 其他保障
能源部门负责与上游供气企业和供电部门沟通协调,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提供气源和电力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知识和城镇燃气设施保护的宣传,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培训,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城镇燃气和保护城镇燃气设施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发生。
5.2 预案演练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2)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对城镇燃气的定义。
(3)本预案所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包括:
①城镇燃气设施突发事件:城镇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及设施设备发生故障,造成气源中断;城镇燃气场站发生重大火灾、爆炸;城镇燃气管道因道路塌陷造成破损、腐蚀穿孔、第三方损坏等原因发生较大城镇燃气泄漏,以及因城镇燃气泄漏造成爆炸燃烧;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毁坏,或出现失控情况。
②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因地震、滑坡、台风、海啸、暴雨、洪水、低温等自然灾害,影响城市大面积供气。
③公共安全事件:因战争、恐怖活动、大规模爆发传染性疾病等因素造成生产与供应系统损坏或者生产运营人员严重减员,导致停产、减产。
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6.2 预案修订与解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惠州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市住建函〔2021〕37号)同时废止。
7 附件
7.1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7.1.1 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0人以上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0万户以上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7.1.2 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7.1.3 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7.1.4 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燃气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受困(含失踪)人员在10人以下且情况不明的;
(2)因突发事件使供气系统发生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的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未达到本预案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条件的,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明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分级条件和处置措施。
7.2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7.2.1 应急处置一类成员单位(重点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救援媒体管理、新闻报道及信息发布等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市公安局: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前期抢救伤员、疏散群众等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管制和重点目标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事发地社会治安大局稳定、道路通行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指导事发地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分析研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环境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向指挥部提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相关专业队伍对事件污水的收集和处置。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接收燃气行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进行初步评判,及时报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负责城镇燃气行业应急体系建设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区)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落实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协调相关供排水企业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供排水设施,保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供排水设施运行正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参与承运城镇燃气营运车辆的事故调查。
市卫生健康局:协调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汇总、报告伤员救治信息。
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相关特种设备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相关上游天然气供应资源商临时应急保供的资源调度。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现场应急抢险、火灾扑救,指挥、协调现场各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搜救事件现场受困受伤人员和收集事件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现场信息。
7.2.2 应急处置二类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按照分级负担原则,指导、协调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市商务局:配合开展餐饮行业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中相关事项的执法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进行监测,提供必要的气象信息支持。
7.3 市现场指挥部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7.3.1 综合协调组
(1)组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根据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和抢修队伍;协调应急资源调配,落实应急保供措施。
7.3.2 抢险救援组
(1)组成: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专业燃气应急队伍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抢险、火灾扑救,搜救现场受困受伤人员和收集现场有关情况;组织城镇燃气企业对受损城镇燃气管道、设备设施进行抢修;排除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和爆炸险情,扑灭火灾;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对周边的道路、其他设施、建(构)筑物造成影响时,相关处置工作;对影响抢险救援工作的道路、设施、建(构)筑物进行清拆,及时报告现场信息。
7.3.3 警戒疏散组
(1)组成:市公安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并设置出入口和边界警示标志,实施封闭和管控;根据事发地周边道路情况,规划疏散避险、医疗转运、应急队伍和物资运输路线,实施交通疏导和管制,保证应急线路通畅无阻;组织现场和周边受影响群众的有序疏散,安抚疏散避险群众,避免出现恐慌情绪引起的秩序混乱。
7.3.4 应急监测组
(1)组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监测现场和邻近城镇燃气设施的状态,监测事发地道路地下管线和建(构)筑物的状况,监测周边空气中污染物的浓度及其变化情况,存在次生、衍生事件风险时,迅速通知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事发地气象预报信息,供市指挥部根据气象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7.3.5 医疗救治组
(1)组成: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地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力量,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员、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受伤人员和避难场所中出现身体不适的人员进行紧急医学救援,统计并报送人员救治情况。
7.3.6 新闻宣传组
(1)组成:市委宣传部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等参加。
(2)主要职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及时发布事件信息,视情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3.7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机构图

7.4 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

7.5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7.5.1 液化石油气
7.5.2 天然气
7.6 应急响应措施
7.6.1 常规处置措施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人员伤亡情况、事故引发物质、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事故简要情况等。
(2)根据需要进行管线降压、关停上游阀门、关闭相通的阀井、管线放空处理。
(3)营救伤员。在安全前提下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营救。
①选择有利地形设置急救点;
②作好自身及伤病员的个体防护;
③防止发生继发性损害;
④应至少2-3人为一组集体行动,以便相互照应;
⑤所用的救援器材需具备防爆功能;
⑥当现场有人受到伤害时,应立即进行以下处理:
a.迅速将患者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
b.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c.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要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d.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复温的方法是采用40-42℃恒温热水浸泡,使其温度提高至接近正常。在对冻伤的部位进行轻柔按摩时,应注意不要将冻伤处的皮肤擦破,以防感染;
e.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患者衣服脱去,用流动清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避免伤面污染;不要任意把水疱弄破,患者口渴时,可适量饮水或饮用含盐饮料;
f.口服者可根据物料性质对症处理;
g.经现场处理后,应迅速护送至医院救治。
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隔离与警戒。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应根据化学品泄漏的扩散情况或火焰辐射热所涉及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要干道上实行交通管制。建立警戒区域时应注意以下几项:
①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应有专人警戒;
少量泄漏隔离警戒距离:天然气100m。
大量泄漏下风向初始疏散距离:天然气800m。
②除消防、应急处理人员以及必须坚守岗位人员外,其它人员禁止进入警戒区;
③若泄漏溢出物质为易燃品,区域内应严禁火种;
(5)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迅速将警戒区及污染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理无关的人员撤离,以减少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解除。
疏散方向:周边广场、公园、文体场等。
紧急疏散时应注意:
①事故物质有毒,需要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或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有相应的监护措施;
②应向上风方向转移,明确专人引导和护送疏散人员到安全区,并在疏散或撤离的路线上设立哨位,指明方向;
③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④查清是否有人留在污染区和着火区。
若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如下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6)泄漏处理。燃气泄漏后,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可燃物质还可能引发火灾爆炸,因此,对泄漏事故应及时、正确处理,防止事故扩大。泄漏处理一般包括泄漏源控制及泄漏物处理两部分。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进入现场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严禁携带火种;
③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掩护;
④泄漏源的控制。如果有可能的话,可通过控制泄漏源来消除燃气的泄漏;
(7)现场应急救援小组启用区应急办设置的财政预备费用及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相关部门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事故影响和威胁的群众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7.6.2 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原因。确定火灾发生装置类型(管道、站场)、位置(园区、镇、街道、村等),初步查实火灾起因(管网腐蚀泄漏、开挖破损泄漏、基础变形破损泄漏、超温超压泄漏、管道内物质火灾等)、权属单位。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查明管线内的火灾物质: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
(3)明确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天然气火灾事故以燃气专家为主、化工专家协助。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在确定火灾地段同时,需查明周边环境状况,以判定是否采取人员疏散、救助、警戒等措施。
(5)确定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惠州市燃气储配站较多,如该区域发生火灾事故,可能危及附近燃气站场,导致更大的火灾爆炸事故,需有针对性做好相关防火隔离措施。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天然气火灾事故扑救方法:堵漏降压关阀,雾状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
(7)判断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判断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确定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准备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及应急资源(市应急资源、经营单位应急资源)。
7.6.3 爆炸事故处置措施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性爆炸、化学性爆炸);
(3)确定引发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
(4)确定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7)判断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准备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公安消防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7.6.4 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措施
(1)易燃、易爆物质泄漏事故要点:
①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②确定发生泄漏的介质种类(易燃、易爆物质);
③明确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④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⑤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⑥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
⑦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⑧掌握气象信息,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⑨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及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⑩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等)。
(2)进入泄漏现场处理时,应注意安全防护:
①进入现场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器具;
②泄漏物属易燃易爆物质,事故中心区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禁止车辆进入、立即在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③泄漏物存在一定毒害性,应使用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立即在事故中心区边界设置警戒线,根据事故情况和事故发展,确定事故波及区人员的撤离;
④如果泄漏物具低温特性,抢险人员必须配戴相应的防低温冻伤的个体防护措施。
⑤应急处理时严禁单独行动,要有监护人,必要时用水枪、水炮掩护。
(3)泄漏源控制:
①堵漏:采用关闭上一级阀门;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管道或阀门、法兰连接口泄露处。
②泄漏物处置:
A.围堤堵截:筑堤堵截泄露液体或者引流到安全地点,防止物料沿明沟外流;
B.稀释与覆盖: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施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液体泄漏,为降低物料向大气中的蒸发速度,可用泡沫、细沙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7.6.5 压缩、液化可燃气体火灾事故处置措施
(1)扑救可燃气体火灾切忌盲目灭火,即使在扑救周围火势冷却过程中不小心把泄漏处的火焰扑灭,在没有采取堵漏措施的情况下,也必须立即用长点火棒将火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否则,大量可燃气体泄漏出来与空气混合,遇着火源就会发生爆炸,后果将不堪设想;
(2)首先应扑灭外围被火源引燃的可燃物火势,切断火势蔓延途径,控制燃烧范围,并积极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
(3)如果火场中有压力容器或有受到火焰辐射威胁的压力容器,能疏散的应尽量在水枪的掩护下疏散到安全地带,不能疏散的应部署足够的水枪进行冷却保护。为防止容器爆炸伤人,进行冷却的人员应尽量采用低姿射水或利用现成坚实的掩蔽体防护。对卧式贮罐,冷却人员应选择贮罐四侧角作为射水阵地;
(4)如果是输气管道泄漏着火,应首先设法找到气源阀门。阀门完好时,只要关闭气体阀门,火势就会自动熄灭;
(5)管道泄漏关阀无效时,立即关闭上游及下游的阀门;立即用长点火棒将泄漏处点燃,使其恢复稳定燃烧,以防止较长时间泄露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后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避免发生爆炸的危险;
(6)用水冷却管道。控制着火范围,一直到燃气燃尽,火势自动熄灭。同时用雾状水稀释和驱散泄漏出来的气体。
(7)现场指挥应密切注意各种危险征兆,遇有着火的管道本体颜色变红、鼓胀、晃动、尖叫等爆裂征兆时,指挥员必须适时做出准确判断,及时下达撤退命令。现场人员看到或听到事先规定的撤退信号后,应迅速撤退至安全地带。
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城镇燃气供应现状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应急专家组
2.4 保障体系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3.2 监测
3.3 预警目的
3.4 预警原则
3.5 预警分级
3.6 预警响应措施
3.7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4.2 应急处置措施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5.3 恢复重建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储备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气象服务保障
6.6 法制保障
6.7 其他应急保障
7 监督与管理
7.1 应急演练
7.2 宣传教育
7.3 培训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附件1 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附件2 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附件3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调控、妥善处置因国际油气市场货源紧缺或因地震、海啸和各类突发事件等因素造成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紧张事件,做好惠州市城市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与社会组织间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常备不懈的全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做到紧急情况下高效、有序和迅速启动应急气源,有效地处置全市燃气供应的突发事件,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满足居民生活、工商业及交通供气基本需要,把不良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88号)
(2)《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4〕5号)
(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0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广东省天然气“压非保民”保供应急预案》(粤发改规〔2022〕2号)
(5)《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6)《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粤府办〔2008〕36号)
(7)《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粤府办〔2012〕77号)
(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粤府函〔2021〕109号)
(9)《广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办函〔2013〕358号)
(10)《广东省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粤办函〔2023〕267号)
(11)《惠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府函〔2021〕240号)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造成的城镇燃气供应不足、中断等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供气企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履行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组织处置城镇燃气供应紧张突发事件。
(2)统筹兼顾,协调供应
各级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各城镇燃气供气企业在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导下,密切协调,统筹兼顾,服从调配,形成合力,保障重点。
(3)以人为本,民生为先
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最大限度地减少城镇燃气供应减量或中断造成的各行业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的突发应急机制。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突发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后城镇燃气供应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和采取的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的权威信息。
1.5 城镇燃气供应现状
随着西气东输二线和广东大鹏管道天然气抵惠,本市城镇燃气用户飞跃发展,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数量不断增加,城镇燃气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已成为本市与民生相关的重要保障物资之一。
目前供应本市天然气气源主要来源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大鹏LNG、北海LNG和金湾LNG,液化石油气气源主要来源于中石化、中海油。
惠州市城镇燃气气源主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目前瓶装气已覆盖全惠州市;管道燃气已覆盖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及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局部区域。
全市有38家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8家,天然气汽车加气企业1家,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29家。液化石油气储配站29座,库容3900吨;天然气门站2座、天然气气化站8座(江北站、数码园、东江、巽寮、光能、大亚湾华润、龙门、博罗),库容为2370立方米,瓶装燃气供应站640个,市政供气管道总长度约为2297公里(惠城区市政管约668公里、惠阳区292公里、惠东县137公里、博罗县450公里、龙门县87公里、大亚湾开发区239公里、仲恺高新区425公里)。全市液化石油气用户约72.67万户,液化石油气年用气量为19.9万吨。全市管道天然气用户约98.54万户,年用气量约4.48亿立方米。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供应的稳定性,特别是在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下能保证基本供应量,应多渠道建设好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做好城镇燃气供应保障应急准备。由于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不确定性及本市城镇燃气储备量低的限制,本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十分艰巨。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成立惠州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财政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气象局,惠州海事局等部门分管同志及应急专家组、惠州市各燃气公司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等工作;
(3)负责城镇燃气供应储备应急体系的建设、管理和突发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城镇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城镇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城镇燃气供应信息监控、预警监测、储量统计、情况收集、预警分析和工作报告;
(2)依据突发事件应急等级,提出预警方案报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发布;
(3)组织联络、协调和实施调配城镇燃气储量供应,保障供应重点;
(4)提出应急处置意见,供应急领导小组决策;
(5)负责应急事件情况反馈,应急解除,并总结应急处置情况。
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见附件一。
2.2 应急工作机构及职责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预案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报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县(区)、部门、企业做好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确保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充分。
(2)市委网信办:负责配合开展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网络举报和谣言治理等工作。
(3)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惠州市城镇燃气气源供应设施的核准,配合研究动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协助与上游气源企业和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协调争取城镇燃气资源应急供应,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的电力保障工作。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城镇燃气应急供应物资、装备的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库和各单位的联络网络。
(5)市财政局: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储备物资的资金保障。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监督城镇燃气企业加强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发生后,协助开展人员疏散、维护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为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中相关特种设备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燃气调拨的执法管理。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区域附近地区的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
(11)惠州海事局:负责惠州市管辖区内水域的通航环境、通航秩序、天然气运输船舶航行的安全保障。
(12)各燃气企业:负责制定本企业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关于应急状态下城镇燃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协调争取城镇燃气资源应急供应。
(13)应急专家组: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建立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供应保障专家库,根据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2.3 应急专家组
应急供应保障专家组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为:
①对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储备调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②对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③参与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及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调查。
2.4 保障体系
2.4.1 市场调节保障体系
当IV级预警启动时,事件的处置在惠州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指导下进行,采取城镇燃气企业市场调节保障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多渠道、多方向进购气源;
(2)限制气源流向市区外;
(3)限量或减少向调节型工业用户供气;
(4)平抑气价,严禁哄抬气价;
(5)实行燃气进、销、储量周报制度。
2.4.2 应急控制保障体系
当Ⅲ级、Ⅱ级预警启动时,应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事件的处置在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进行,启动应急控制保障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有计划控制储备库气源流向,服从市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调节;
(2)确保15日内居民用气情况下,停止向局部工业用户供气;
(3)启动管道城镇燃气公司预警管道供气方案;
(4)应急指导市场城镇燃气销售价格;
(5)实行城镇燃气进、销、储量3日一报制度。
2.4.3 政府救援保障体系
当Ⅱ级预警无法解除,必须启动I级预警时,应向市政府报告,事件的处置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并紧急启动政府救援保障措施,主要措施如下:
(1)对特困户实施供气补贴援助;
(2)启用政府控制战略储备保障重点供气(城市管道、城市中心区域);
(3)发布城市管道拟分区、分级停气公告;
(4)实行瓶装气最高售价和限量供气;
(5)实行当日燃气进、销、储量报告制度。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能力;
(2)统筹规划应急设施,合理配置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城镇燃气应急储备日常工作的管理,健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城镇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相关要求,做好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2 监测
在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城镇燃气供应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并相互传递与研究分析。
(1)对城镇燃气应急储备的运营进行监管;
(2)建立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件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制度及应急预案;
(3)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冬季保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
(4)城镇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供应系统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5)根据国家或省相关网站燃气价格信息,按照惠州市城镇燃气储量分布、存量、订购合同量、市场销售量以及突发事件、政策措施等为主要依据,实施监测和定性分析。
3.3 预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出现异常突发情况,造成或可能造成城镇燃气供应的事项,并向相关部门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预报信息,最大限度防范及减轻其造成的危害,保障生产生活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
3.4 预警原则
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一发布”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5 预警分级
根据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建立城镇燃气供应四级预警体系,预警等级分为IV级、III级、II级、I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标示,其中I级为最高级别。
3.5.1 IV级预警(蓝色)
指风险初现,城镇燃气供应基本稳定,依靠本市城镇燃气储备启动应急措施即可处置。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蓝色”预警:
(1)天然气
①上游天然气供应减量,日供应量已低于城市基本需求量;
②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2)液化石油气
全市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量持续降低,日供应量低于城市基本需求量。
3.5.2 III级预警(黄色)
指风险程度一般,燃气供应处于不稳定状态,货源紧缺。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黄色”预警:
(1)全市可供城镇燃气储量不足15天,且20天内后续补给气源无法到达;
(2)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5.3 II级预警(橙色)
指风险程度较大,城镇燃气供应处于紧张状态。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橙色”预警:
(1)全市可供城镇燃气储量不足7天,且10天内后续补给气源无法到达;
(2)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
(3)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
3.5.4 I级预警(红色)
指风险程度处于危机状态,城镇燃气供应非常紧张。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启动“红色”预警:
(1)全市可供城镇燃气储量不足5天,且7天内后续补给气源无法到达,国内气源求购运输受阻;
(2)国家长输管线气源接收站、城市门站等高压天然气供气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天然气供应;
(3)城镇燃气突发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
3.6 预警响应措施
3.6.1 蓝色预警(Ⅳ级)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城镇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并及时报送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相关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与上游燃气企业沟通协商,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同时更深入了解事件情况;
(3)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做好电厂、工业企业减供或停供的解释和通知。
3.6.2 黄色预警(Ⅲ级)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启动本预案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送市政府;
(2)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进行研判并做出预警监测分析报告,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6.3 橙色预警(Ⅱ级)及以上响应
当出现橙色及以上预警情况时,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预警信息分析报告和监测报告按规定上报市政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7 预警信息发布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协助监测单位及个人对发生紧急事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任何供气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拖延上报紧急事件监测所需的库存、进量、销售等重要分析数据。
(1)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领导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惠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惠州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备案存档。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发出蓝、黄、橙、红色应急预警信号后,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自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进入紧急状态后,必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处置;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加强合作、保障重点”的总原则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4.2 应急处置措施
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提前一天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出供应突发事件预警,并通知压减范围内的非居民可中断用户时间安排、压减气量和其他有关信息,做好沟通对接工作,取得用户的理解和配合。非居民可中断用户为电厂的,还需提前通知广东电网公司,做好电力调度计划调整工作,确保电网供电安全。
4.2.1 蓝色预警(IV级)处置措施
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1)满库储存,多方采购,确保市场支持供应;
(2)气库适量控制向市外供气;
(3)限量供应市内一般工业用气大户的用气;
(4)市市场监管局打击哄抬气价行为;
(5)市各城镇燃气公司制定预警分析报告报送市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小组;
(6)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协助做好进口气源期货合同的签订,保证后续气源;
(7)实行城镇燃气进、销、存数据周报制度。
4.2.2 黄色预警(III级)处置措施
市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应接受市应急领导办公室对供气环节的指导监督。
(1)不得擅自调拨市内气源;
(2)限制向市外和工业用户供气;
(3)多方向紧急进购气源;
(4)接受市场销售价格的监督;
(5)实行城镇燃气进、销、存数据3日一报制度;
(6)市城镇燃气应急领导办公室收集数据,制定应急分析与发展趋势报告。
4.2.3 橙色预警(II级)处置措施
除采取III级预警措施外,同时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召开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会议,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紧急处置方案,各成员单位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节约和限制用气的办法,并向新闻单位发布通稿;
(3)市商务局等部门适时组织从外地调拨半成品、熟食品供应惠州市场;
(4)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燃气库存及运气槽车实行统一调配,保障重点;
(5)实行城镇燃气进、销、存数据日报制度;
(6)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省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
4.2.4 红色预警(I级)处置措施
除采取II级预警措施外,紧急启动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救援应急预案;
(2)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统一部署及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救援工作,向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随时报告现时状态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全市限量供气,商业用户限时供气,停止向工业用户供气;
(4)城市城镇燃气管道实施分片、区限时供气,必要时停止部分片区供气,并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公告;
(5)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请求省、国家有关部门给予紧急支援。
4.3 信息发布
(1)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在供气紧张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生供气紧张事件的时间、区域、程度等基本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公众信息网络舆情管理及分析,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相关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级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相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
4.4 应急结束
当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宣布响应结束,并做好后续相关工作。
较大城镇燃气供应突发应急事件,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处置情况,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解除公告。重大和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全面恢复供气、补贴特殊用户、征用物资补偿、城镇燃气储备库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产生的影响,妥善处理受影响的工业企业,保障社会安定。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按《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较大、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5.2 调查评估
发生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当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并制作调查评估报告。
(1)调查机构: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人民政府报告;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调查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调查要求:查明事件发生的经过、原因及经济损失;认定事件的性质和事件责任;提出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总结事件教训,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原因和事件性质;事件责任方的认定以及对事件责任方的处理建议;事件防范措施。事件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件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件调查报告上签名。
5.3 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件影响的县(区)政府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组织制定恢复生产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积极配合燃气企业对减供或停供企业的恢复供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城镇燃气供应应急专家库,为处置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 经费保障
(1)与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县(区)财政预算,各级财政的应急资金应当优先保障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
(2)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3 储备保障
市相关部门应统筹规划建设全市城镇燃气供应应急储备设施,不断提高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能力。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
6.4 交通运输保障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5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区域附近地区的监测预警服务。
6.6 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6.7 其他应急保障
(1)城镇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储备设施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运行人员,不断提高本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7 监督与管理
7.1 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演练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城镇燃气供应保障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城镇燃气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
(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本预案演练,本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市各级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按计划定期演练。
(3)各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运行管理能力。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及本预案编制企业预案。
7.2 宣传教育
由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引导各县(区)有关单位做好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手机等传播方式,加大对城镇燃气供应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7.3 培训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供应突发事件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2)应急保障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技能,提高协同作战的能力。
(3)城镇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燃气供应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对处置事件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1)城镇燃气供应突发应急事件:指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所需气源求购紧缺乃至中断,引发后续气源供需矛盾激化,需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行动的事件。
(2)燃气储备库:指液化天然气储备库和液化石油气储备库。
(3)应急储备:指平灾(战)结合具备储气调峰和应急保供能力、具有较大容量的燃气储备库。
8.2 预案解释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的《惠州市燃气供应应急预案》(惠市住建函〔2021〕37号)同时废止。
9 附件
附件1:市城镇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附件2: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附件3: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附件1

附件2
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情况
附件3
燃气的危险特性、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原则
附件3.1 液化石油气
附件3.2 天然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