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五公开” >> 管理公开 >> 监管信息公开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2 14:49:40 来源: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字号:
分享到:

HFGS-2025-1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2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9日     


惠州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广东省省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预算安排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

  第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平台、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级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市级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统筹安排使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强化预算约束和绩效管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 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统称政府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承办单位。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所属行业的行政管理部门。

  变更是指需要对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变更。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审批(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依法依规组织编制,对编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进行编制,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转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督办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项目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拨款和使用监管,权限范围内的工程预(结)算审核及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信息化等项目的审查、协调和监管,督促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人民政府能源和重点项目、机关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审批。

  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审计等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限额以下装修和修缮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应急工程项目和救灾复产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本级(包括市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市属企业)实施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编制三年滚动计划。

  第十二条 纳入三年滚动计划项目包括新建项目、续建项目、储备项目。

  新建项目须为计划一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续建项目须为已开工建设,需继续实施的项目;储备项目为本年度内开展前期工作,需安排前期工作经费的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长期规划,将本部门三年计划实施的项目(新建项目附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年底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轻重缓急、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对各部门申报的三年计划实施项目进行筛选,编制完成三年滚动计划,并征求市财政部门意见后,于当年年初报市政府。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下列已确定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控制额的项目的相关批准文件,视为该项目的立项(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一)按规定程序批准的三年滚动计划的新建项目;

  (二)经市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

  需报请市政府专项同意建设的项目,须由项目单位按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五条 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特性,按照项目前期工作开展计划,将项目咨询评估、落实建设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费用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三年滚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计划安排项目建设经费和前期工作经费,保证项目前期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续建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三年滚动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下年度三年滚动计划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年度三年滚动计划执行情况及计划外项目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制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投资匡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相关业务能力的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全面分析论证政府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和绩效目标合理性等,对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项目招投标事项原则上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核准,未经核准招投标事项的,一律不准开展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审批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算由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组织审核,工程预算编制所依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严格按审定的初步设计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进行,禁止擅自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

  工程预算经市财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工程预算定案书。

  第二十三条 投资估算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自行审查审批;投资估算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其中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须召开专家评审会。

  第二十四条 投资概算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且投资匡算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报批。

  信息化项目不实施上述简化程序,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市级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

  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逐环节依次控制总投资的原则,下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一环节批准的总投资。任一环节总投资经批准后,因变更需增加投资的,变更增加投资经批准后计入该环节总投资。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前,因变更造成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项目单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审批,其中超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投资匡算的,按照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上报市政府。

  (二)项目因变更造成总投资超过已批准投资概算、但仍在批准的投资估算内的,项目单位须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审批部门审批;超过项目批准投资估算的,须先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项目施工过程中,除原设计存在重大疏漏内容、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相关政策和技术要求发生重大变化,及出现不可抗力因素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扩大投资规模或进行大的变更。

  确须变更增加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审批结果报市财政部门。

  (二)单项变更增加投资在200万元及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报市政府审定。

  代建项目由市代建部门征求项目单位意见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因变更导致总投资超过投资概算或投资估算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及时实施会造成损失扩大或造成安全、质量问题的变更,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项目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允许后可继续组织实施,并按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完善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因以下情形变更造成项目减少投资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部门。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一)降低项目整体或主要分项(单项)工程建设标准的。

  (二)缩小项目建设规模且在10%及以上的。

  (三)减少项目建设内容,但未相应核减投资的。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报市政府审定的。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投资概算或投资估算的,按从严核查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

  (一)项目单位须对结算超投资概算的情况作出详细说明,报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严格核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结果分别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后,综合回复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部门出具结算审核意见。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结算加强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一)市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监督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工程预、决算的审核。

  (二)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三十三条项目应重点核查,并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履约诚信评价体系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行为操守进行监督。

  (三)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年度计划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监督检查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市级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省对有关审批程序和审批要求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