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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14:45:42 来源: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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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4〕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      

     

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专家组

2.4  工作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市级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生活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7.7  社会动员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联动保障

7.10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市级救助工作。当本行政区以外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好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3)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建立健全左右协同、上下联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制。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减灾委员会

  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监督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市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主任: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市领导。

  副主任:市政府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统计局、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惠州水文分局、惠州供电局、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团市委、市科协、市红十字会、省机场集团惠州机场公司、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

  有关单位:市委社会工作部、市邮政管理局、惠州海关、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有关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

  2.2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减灾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负责与市有关单位、地方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统计报送、会商核定、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市有关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市有关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专家组

  市减灾委依托市应急管理专家委员会组建专家组,对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市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2.4  工作组

  市减灾委根据工作需要,视情成立综合协调、灾情管理、生 活救助、物资保障、救灾捐赠、安全维稳、医疗防疫、新闻宣传 等工作组,具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从市有关单位抽 调人员集中办公。按照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原则,本预案工 作组与其他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工作组同步设置时,任务相近的工 作组可结合实际予以整合,在市减灾委和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共同领导指挥下开展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自然资源、气象、水利、水文、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强化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减灾办和市有关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水情预警信息、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等。

  市减灾办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县(区)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盘点重要救灾物资储备库存,做好救灾物资运输运力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

  (4)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市有关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发布责任,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组织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信息共享以及灾情发布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1)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管理灾情报告工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监管、气象、林业、电力、通信管理、市政园林等相关涉灾部门(行业)及时向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2)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自然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对于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30分钟内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必要时,县级、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通过电话或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越级向省应急管理厅、应急管理部报告,并及时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3)自然灾害灾情信息应当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首报要快,续报要勤,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涉及自然灾害因素的死亡失踪人员,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不得以灾种未确定、人员身份信息未确认、事件性质有待认定、“属意外事件”等理由迟报、瞒报死亡失踪人员。

  (5)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加强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组织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6)对于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在7日内将 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2日内审核、汇总,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7)对于干旱灾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对于启动国家、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旱情影响严重时,视情加密报送,直至旱情基本解除;旱情基本解除后及时核报。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渠道包括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广播电视、重点新闻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手机短信等。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市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Ⅰ级响应级别最高。启动、调整、终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通知统一以市减灾委名义印发。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或1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万人以上;

  (5)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况。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报市委、市政府决定。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部署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有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以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上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指导全市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水利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指导启用超标准洪水分洪措施运用及相应受灾地区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指导能源企业做好受损能源基础设施修复,协调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

  (10)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委外办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市的国际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指导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减灾办,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6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2000间以下,或500户以上、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况。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市减灾委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实时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迅速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稳定后,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办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减灾办及时汇总各部门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减灾办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6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250户以上、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况。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地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根据需要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预算内投资,积极争取省预算内投资资金。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惠州军分区、武警惠州支队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市政府办公室(金融)、市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加强受灾地区金融支持服务,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标的损失评估和保险理赔。

  (7)受灾地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办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其他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全市范围内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或100户以上、2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况。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市减灾办副主任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市有关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减灾委主任并通报市有关单位。

  (2)市减灾办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市减灾办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有关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统计汇总,每日两次向市减灾办报告有关情况,根据情况加密报告。

  (4)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迅速启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调派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

  (6)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启动条件调整

  5.5.1当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5.3.1(1)和5.4.1(1)情况时,结合实际受灾情况以及造成的影响程度,经减灾办会同有关部门综合会商研判,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办主任)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5.5.2当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革命老区、民族地区、欠发达地区等救助能力薄弱地区,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降低。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地震、突发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市减灾办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省对我市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我市要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市级应急响应。县(区)启动Ⅲ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减灾办报告。

  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减灾办立即向省减灾办报告,向相关县(区)通报,所涉及县(区)要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灾情基本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由市减灾办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办立即部署开展灾后救助工作,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根据省、市级救助指导标准、各级财政资金安排、需救助情况等,科学制定救助方案,明确具体补助标准,规范救助资金管理,有序开展各项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建立需救助台账,统计生活救助款物等需求。

  (2)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4)市应急管理局在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对救助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受灾地区将基本住房因灾倒塌、损坏,需要重建、修缮的受灾家庭纳入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范围,把房屋修缮加固重建作为灾后恢复重建的头等大事,精心谋划部署推进,力争在次年春节前完成重建任务。

  (2)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3)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4)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对倒损住房的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5)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地方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规划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逐级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收到受灾地区的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报省应急管理厅。

  (8)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冬春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将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基本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纳入冬春生活救助范围。

  (2)市应急管理局在每年9月下旬组织受灾地区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3)受灾地区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4)根据受灾地区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5)受灾地区向冬春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地方申请视情调拨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资源保障

  (1)市、县(区)、乡镇(街道)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2)建立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 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各方面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 灾情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明确各级灾害信息员配置,设立灾害信息员A、B角,乡镇(街道)灾情管理工作由具有应急职能的机构承担,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灾害高风险地区要适量增配。落实灾害信息员分级培训制度,市、县(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灾害信息员培训,确保各级灾害信息员每年度至少参加一次专题培训。

  7.2  资金保障

  (1)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2)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专项用于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3)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救灾资金预拨工作机制,根据灾情发展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需要。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局及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市级预算内投资。

  (4)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3  物资保障

  (1)市、县(区)、乡镇(街道)根据行政区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规划、建设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完善储备库(点)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2)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或储备计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留有安全冗余。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自然灾害救助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完善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紧急采购供应、应急征用和补偿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增强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4)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自然灾害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4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强化紧急情况下灾害救助所需交通工具保障能力,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紧急运输工作。

  (2)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加强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管理,指导、协调相关单位为灾害救助提供交通秩序和线路保障,保障灾害救助车辆优先放行、快速通行。

  7.5  装备和设施保障

  (1)市有关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2)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依据相关技术标准,结合辖区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利用学校、公园、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等,设置统一、规范、明显的标志。

  (3)灾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启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人员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低洼易涝区等,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6  通信和信息保障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络和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配备卫星电话、对讲机等必要通信装备,并确保通信畅通有效。

  (2)指导各地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军队有关指导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7  社会动员保障

  (1)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2)完善非受灾地区支援受灾地区、轻受灾地区支援重受灾地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4)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开展相关活动。

  7.8  科技保障

  (1)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航空遥感等高新技术,建立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救助决策支持系统。

  (2)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完善全市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3)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4)建立健全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7.9  联动保障

  市减灾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与相邻市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应急救灾协调联动机制。

  7.10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浪、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1)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办应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2)市有关单位应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职责的工作手册与行动方案,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3)各级减灾办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减灾委备案。市减灾办加强对地方各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地方动态完善预案。

  (4)市减灾办协调市有关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5)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减灾委发生调整更名的,市减灾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其调整后的职责范围和机构设置开展工作,确保预案顺利承接和执行。

  (6)本预案由市减灾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惠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惠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惠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自然灾害救助职责


  惠州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顺利完成。各单位主要职责是: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2.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救灾舆论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4.市委外办:负责配合做好在惠外国侨民受灾、外国驻华使领馆与我市联系沟通通报等涉外工作;协助做好外国媒体采访报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5.市委军民融合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开放政府投资的公共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6.市政府办公室(金融):负责配合受灾地区政府和中央驻惠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稳定受灾地金融秩序相关工作,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金融风险防范,指导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理赔工作。

  7.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及有关重大问题;编制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计划,协助争取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负责根据市应急管理局有关市级救灾物资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保障受灾地区粮食市场供应。

  8.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不含技校、下同)、幼儿园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教育系统灾害损失情况;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9.市科技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和重大救灾科研活动列入市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支持,为灾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科技支撑。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装备生产供应;对无线电频率资源进行统一配置和管理,保护相关合法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工业灾害损失情况。

  11.市公安局:负责受灾地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受灾地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按照应急响应等级,相应做好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工作;配合做好救灾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将灾害救助后仍有生活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等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

  13.市司法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4.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并开展监督、检查,保证救灾资金迅速到位。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技校学生和教职员工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及灾后复学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做好抢险救灾奖励优待等工作。

  16.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海洋灾害预警预报;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做好应急测绘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地质灾害损失情况;负责灾后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协助市发展改革局、受灾地区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17.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会同市水利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受灾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

  1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因灾倒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房屋和城市供水、排水、城镇污水、燃气、市政综合管廊设施及工程的灾害损失情况。

  1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运输车辆、船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及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灾车辆免费通行;组织、指导、协调抢修损毁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确保重要线路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协调全市道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0.市水利局:负责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水源保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水利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组织灾后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组织种子、消毒药品等物资调拨;配合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农业灾害损失情况。

  22.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应急管理、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协调、指导灾后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23.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指导A级旅游景区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A级旅游景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灾情发布、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2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危机干预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及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25.市应急管理局(含地震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核定、报告、发布全市灾情;指导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向省应急管理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救灾款物;必要时,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开展救灾物资紧急采购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救灾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督促指导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及时报告地震信息;做好地震现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后震情发展趋势判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地震灾害调查、损失评估和灾情报告工作;参与制订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6.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害影响期间价格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

  28.市统计局:负责向有关单位开展灾情统计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29.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协助各业务部门依托“一网共享”平台做好政务数据资源的汇聚共享,为市减灾委有关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0.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能源企业做好因灾毁损基础设施设备抢险修复工作,做好受灾地区煤电油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能源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31.市林业局:负责火灾预防,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市林业灾害损失情况;督促指导灾后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和检疫、防治工作。

  3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33.惠州海关:负责协调全市各关区落实救灾人员、物资和装备应急通关手续。

  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惠州监管分局:负责指导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灾后保险理赔事宜。

  35.省通信管理局惠州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自然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送、应急指挥通信保障和受灾地区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保障救灾现场应急指挥通信畅通;及时统计报告全市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情况。

  36.市气象局:负责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减灾救灾提供服务;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鉴定、发布及宣传工作。

  37.市邮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邮政快递企业参与运送救灾人员和物资等工作。

  38.惠州水文分局:负责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报送、发布工作;开展区域旱情的监测及水文干旱的预警; 协助做好沿海河口风暴潮的监测和分析。

  39.惠州供电局:负责本单位受损电力设施抢修,调整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做好受灾地区用电保障。

  40.惠州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民兵分队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

  41.武警惠州支队:负责组织参加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受灾人员;运送重要救灾物资;在武警广东省总队领导下,参加受灾地区联合指挥部,参与处置因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42.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安全避险、突发疾病救护等技能培训;有序引导团员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志愿服务工作;深入开展青少年防灾减灾救灾教育。

  43.市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工作。

  44.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负责开展惠城中心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景区公园、城市照明、市政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灾后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恢复重建工程的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市政园林设施的灾害损失情况。

  45.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伤病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救援。

  46.市科协:协助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47.省机场集团惠州机场公司:负责指导、协调抢险救灾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的空中紧急运输。

  48.中铁(惠州)铁路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受灾期间救灾人员、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及时修复因灾损毁铁路基础设施;及时统计报告所辖铁路基础设施灾害损失情况。

  49.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开通理赔“绿色通道”,及时开展保险标的损失评估,简化理赔申请手续,切实做好灾害保险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