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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31 10:23:19 来源: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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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比例

检查频次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登记事项检查

典当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许可设立的典当行

一般检查事项

不低于30%

每年度不少于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以及第十九条至三十三条等规定。

2

登记事项检查

小额贷款合规经营情况督查检查

经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一般检查实现

不低于5%

每年度不少于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金融部门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省级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五)定期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

第四十一(五)“市级金融办的主要职责为:(五)加强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和现场监管(以非现场监管为主)”;

第四十二(七)“开展试点的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职责:(七)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参照银行监督管理的内容及方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督促其完善资本补充机制、贷款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聘用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临时特殊审计。”;

第四十四条“县级政府工作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资产损失准备状况和资产质量状况,视情况采取下列监管措施:(一)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达到100%,且不良贷款率在5%以下的,可适当减少检查频率;(二)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75-100%(含75%),或不良贷款率在5%-15%(含5%)以上的,要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其限期补充资本、改善资产质量;(三)对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75%(含50%),或不良贷款率高于15%(含15%)的,适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采取责令其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对限期内不能实现有效重组、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降至50%以下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撤销。”

3

登记事项检查

融资担保监督管理检查

经审批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

一般检查事项

不低于5%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惠州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区)金融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融资担保统计制度的要求,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统计数据。

第二十七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析评估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监督管理情况,按年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担保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被担保人的债权人通报融资担保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风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