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工作,市城管执法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以下简称《基准(二)》)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我市现行《基准(二)》于2024年10月29日印发,2024年12月1日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实施以来,通过细化明确各领域行政处罚措施,有效规范了城管执法行为,提升了执法效能,保障了城乡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合法、公正、公开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相关单行法律同时废止。与此同时,《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也于2026年7月31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同步施行。原《基准(二)》部分处罚事项系依据上述已废止的国家单行法律和已修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制定,亟需同步调整完善。此外,因惠州市地方性法规正在由市人大组织梳理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存在冲突,后续将涉及《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等具体法规条款的修订,故删除涉及相关事项,其余事项予以保留,确保我市城乡管理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与国家最新法律体系衔接顺畅、规范运行。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该法典于2026年3月12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二是《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7月31日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三是《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7月31日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四是《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7月31日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目标任务
本次修订的总体目标是确保我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处罚自由裁量权与国家最新法律体系衔接顺畅、规范运行,为城管执法工作提供清晰、统一、合法的裁量依据。
主要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做好法律衔接,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体系变化,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处罚事项,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有效;二是规范裁量行为,通过修订完善裁量基准,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执法随意性,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三是提升执法效能,保持基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明确指引,提高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四是保障合法权益,通过明确、透明的裁量标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基准(二)》原有事项77项,本次修订后删除事项31项,修改事项6项,保留事项40项。具体调整如下:
(一)删除序号18-23项(共6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事项。
(二)删除序号31-37项(共7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事项。
(三)删除序号45-58项(共14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事项。
(四)删除序号43-44项(共2项)涉及《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事项。
(五)修改序号38-41项(共4项)涉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事项。
(六)修改序号42项(共1项)涉及《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事项。
(七)修改序号26项(共1项)涉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事项。
(八)删除序号28项、30项(共2项)涉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事项。
四、利企惠民措施
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注重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执法标准更加明确透明。修订后的裁量基准与最新法律法规全面对标,处罚依据更加清晰、裁量尺度更加统一,企业和群众可以直观了解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后果,增强了执法的可预期性,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规范经营。
二是营商环境持续优化。通过及时清理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处罚事项,避免因法律依据变化导致执法标准模糊、执法尺度不一的问题,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环境。
三是群众权益更有保障。裁量基准的细化完善,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防止执法不公、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执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是基层执法更加规范高效。明确的裁量标准为一线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升执法效率和办案质量,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企业,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五、前后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是在保持《基准(二)》整体框架和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针对法律依据变化作出的适应性调整。
从事项数量来看,《基准(二)》原有事项77项,本次修订后删除事项31项,修改事项6项,保留事项40项。
从法律依据来看,修订前的基准包含依据已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律设定的处罚事项;修订后全面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删除了所有依据已废止法律设定的处罚事项,确保执法依据合法有效。
从各领域具体变化来看: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修订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设定6项处罚,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设定1项处罚,本次予以删除。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修订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设定7项处罚、本次予以删除;修订前依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设定4项处罚,此次修改4项。修订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设定14项处罚,本次予以删除。城乡生活垃圾领域,依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前设定5项处罚,此次修改1项,删除2项,保留2项。野外用火管理方面,修订前依据《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设定2项处罚,本次暂予删除。此次删除事项将视省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开展修订。
从整体效力来看,修订前部分事项法律依据已失效,存在执法风险;修订后全部事项均有合法有效的上位法依据,执法标准更加统一规范。
总体来看,本次修订是一次“法律衔接型”修订,核心是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始终与国家最新法律体系保持一致,不涉及处罚力度的加重或减轻,重点在于解决法律依据更新后的合法性、规范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