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惠州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局、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惠州市公安局、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等四部门印发《惠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更好理解和实施《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随着人工智能、智能网联等技术的快速迭代,功能型无人车在物流配送、环卫清洁、巡逻安防、零售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场景不断拓展,已成为推动智慧交通、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载体。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5〕37号)等国家文件精神,统筹推进功能型无人车技术创新与安全应用,支持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创新发展与场景拓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与公众利益,加快形成“规范测试-示范推广”的良性循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 号)等文件,特制定印发《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指导和规范惠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推动依法依规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功能型无人车产业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7个章节。包括:总则、组织管理、基本要求、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日常管理、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附则。有关情况如下:
(一)总则。明确《实施细则》制定目的、政策依据及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并对“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同型号车辆”等核心概念进行了界定。
(二)组织管理。确立了由市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共同建立惠州市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合工作机制,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
(三)基本要求。明确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基本要求,要求申请主体、功能型无人车和安全员分别满足相应条件。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明确了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需提交的资料,确认流程和期限,并对测试车辆增补、信息变更等情形作出了规定,体现了便利化的原则。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日常管理。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车辆标识、软硬件变更、新增车辆、车辆运行、运行报告报送、违规上路等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同时建立分级处置和退出机制,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约谈、暂停或撤销资格等措施。
(六)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规定了功能型无人车交通违法与事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安全员及主体处理。特别强调了事故发生后,主体或其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并报警,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置,并且须在24小时内上报,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及车辆情况、现场处置措施、车辆状态数据等,强化事后追溯和主体责任。
(七)附则。就其他相关事项予以说明,界定细则的有效期;上级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及时修订并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四、利企惠企措施
(一)《实施细则》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要求,为企业提供清晰的申请指引。
(二)《实施细则》明确了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要求。对确定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实施过程注意要点和数据安全要求等事项做了明确规定。
(三)《实施细则》明确了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要求。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置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五、前后政策差异对比
本《实施细则》为首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