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及省文旅厅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惠州市民宿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对2022年发布的《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近年来,惠州市民宿业快速发展,但在登记管理、房屋权属证明等方面存在标准不明确、监管依据不足等问题,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本次修订基于近三年实施经验,通过调研、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程序,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旨在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推动乡村振兴。
二、目标任务
(一)明确管理标准。细化民宿在建筑安全、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民宿经营者提供清晰指引。
(二)优化登记程序。简化登记流程,明确权属证明材料范围,解决农村民宿登记难问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信用约束,规范市场秩序。
(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通过等级评定、品牌建设等措施,提升民宿服务水平,推动民宿产业与乡村振兴深度融合。
三、修订依据
(一)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
4.《广东省旅游条例》;
5.《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
(三)行业规范和标准
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7.《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41648-2022);
(四)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
8.《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六条,在遵循《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前提下,结合我市实际,对民宿登记与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内容如下:
(一)定义规模。民宿主要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产权或者通过租赁等合法途径取得使用权的房屋开办的小型旅游住宿设施,其规模为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超出上述规模的住宿场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民宿。
(二)开办程序。《实施细则》遵循便民的原则,根据民宿的特点与发展实际,在不增加行政审批的前提下,设立民宿登记制度,并考虑到监管的需要和便利性,民宿所在地的镇(街)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
(三)权属证明。将民宿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范围明确为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守住了房屋合法性底线的前提下,适度扩大了权属证明材料范围,一定程度解决了农村民宿登记难问题。
(四)承诺制度。在民宿登记时,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实行承诺制。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民宿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治安管理、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标准和要求,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五、利企惠民措施
(一)简化登记材料。明确权属证明范围,允许使用历史批文等材料,降低农村民宿登记门槛。
(二)优化登记流程。由乡镇(街道)直接受理登记,实现“就近办、一次办”,不得收取费用。
(三)明确规模界定。明确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对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开办的民宿,客房数量上限放宽至20间(套)。
(四)强化服务指导。通过信息化手段提供登记便利,鼓励民宿参与等级评定,提升品牌价值。
(五)保障合法权益。要求民宿信息透明公开,明确投诉渠道,推动诚信经营。
六、前后政策差异
(一)制定依据与定义调整
1.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在第一条制定依据中,在原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增加了“规章”,使法律体系的引用更为完整和严谨;
2.第二条对民宿的定义进行了关键修改,将“其他合法民用建筑”改为“其他条件”,使其与《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完全一致,增强了统一性。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明确
3.新修订的《实施细则》第四条及相关条款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明确为“市、县(区)人民政府”,使管理主体的层级表述更加清晰规范;
4.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表述从依据单一规定变为依据“等规定”,并将在消防安全工作中配合的“行业管理部门”明确为“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表述更周全;
5.删除了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消防审查职责的重复条款,将其职责整合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概括性职责表述中,避免了条文重复;
6.乡镇街道的消防安全检查职责,增加了需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强调了部门联动;
7.第十一条将治安管理系统信息“上传公安机关”规范为“上报治安主管部门”;将“自行配备”安全技术设施明确为“民宿经营者配备”,弥补了原条款主语缺失的问题,使责任主体更明确。
(三)技术标准与准入要求更新
8.第五条中,对于利用历史建筑等开办的民宿放宽客房数量的前提条件,从“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提升为“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明确了更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9.第九条将住宅以外其他民用建筑改造为民宿的消防设计依据,从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更新为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确保了技术标准与现行国家规范同步;
10.第六条将民宿选址需符合的多项具体专项规划清单,简化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表述更具弹性和前瞻性;’
11.第八条将改建民宿需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涵盖了更广泛的法律和技术依据;
12.第十四条对污水处理的要求,从“应依法接入污水管网”调整为“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更突出保护水源的首要性,并体现了灵活性;
13.明确在禁止区域内建设民宿的处理,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具体法律法规,增强了执法依据的针对性和权威性。
(四)登记程序与监督管理优化
14.第二十条第(三)项删除了原要求的“派发系统账号、指导录入系统”等具体操作步骤,转而新增第二十一条,原则性要求“加强民宿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体现了从具体流程管控向推动政务服务便利化的转变;
15.第二十二条明确对符合要求的登记申请,应“当场予以登记”,强调了效率;
16.删除了“如有加入相关民宿(行业)协会的会员证书”这一非必要材料,减轻经营者负担,避免强制性入会的误解;
17.删除了原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统一使用“广东旅游民宿”品牌标识的规定,理由为品牌推广不属于开办程序范畴;
18.第二十四条将“星级评定”改为“等级评定”,评定依据不再具体明确有关标准名称及其文号,改为采用“最新”的国家标准和规范,避免了因标准修订而频繁修改,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前瞻性;
19.第二十五条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删除了“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表述,直接明确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理”,表述更为直接和规范;
20.删除了原第二十三条关于《实施细则》施行前已营业的民宿需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的规定,此内容为《实施细则》首次施行的过渡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