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扎实推进平安交通建设,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管理,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客运安全,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问题的通知》(交办水函〔2023〕429号),针对客运航线的起始地、挂靠地、目的地在港口区域范围之外的实际情况,推动出台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度性文件,从停靠站点选址、建设标准、运营管理、安全监管等方面明确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具体要求。特别是2025年8月以来,全省深入开展渡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规范水上交通秩序、补齐安全管理短板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我市拥有丰富的水上旅游资源,包括东升岛、双月湾、巽寮湾等多个旅游景点。通过明确选址、建设、运营等方面内容,推动港区规划范围外停靠点符合经营要求,支撑开通海上客运航线,促进滨海旅游产业发展,推动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先导区建设。
二、目标任务
为落实交通运输部规范水路客运船舶船岸靠泊和全省渡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我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旨在系统解决以下核心问题:
1.规范建设运营标准:统一和规范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的选址、建设、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管理标准,确保设施本质安全和服务质量,规范我市水路客运船舶的停靠。
2.厘清监管职责边界: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避免管理缺位或重叠,落实渡运整治中关于压实监管责任的要求。
3.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式持续稳定:助力惠州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全省渡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助力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三、涉及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惠州港总体规划港区以外,客运船舶停靠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客运船舶是指符合水路运输管理要求依法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经营性旅客运输船舶。不含渔船/公务船艇/乡镇自用船等特殊船舶。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五章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一条至第三条,主要明确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界定“停靠点”和“客运船舶”概念,明确不适用本办法的范围。
第二章职责分工,包括第四条至六条,主要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市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职责,县(区)政府的组织协调和属地监管职责,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同管理职责,强调建设和经营人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章停靠点设置,包括第七条至第十条,详细规定停靠点的选址要求,明确了新建、改建、扩建停靠点应遵循的基本建设程序。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建停靠点的使用作出规定。
第四章停靠点运营及监督管理,包括第十一条至十九条,规定运营单位需满足的人员、制度、应急预案、安全管理协议等条件。对靠泊能力、安全检查、价格收费、设施维护、终止经营等运营行为提出具体要求,列举禁止性行为。强化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监管和依法检查等职责。
第五章附则,包括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明确不适用本办法船舶停靠点的类型、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有效期。
五、利企惠民措施
惠州市水路旅游资源丰富,出台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解决客运船舶停靠点的规范管理和安全问题,满足人民群众对水路旅游出行需求,支撑我市水上旅游产业发展需要。
六、新旧政策差异
《惠州市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管理办法》属于新出台政策,首次将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纳入政府部门规范管理的范畴,解决港区外水路客运船舶停靠点缺乏管理依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