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由于残疾障碍和外界影响,在劳动力市场竞争中,残疾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就业较其他人群存在更多的困难和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保障了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益。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法规政策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益,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高质量的就业,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惠州市财政局、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惠州市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
(一)明确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等。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是: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广东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等法规政策。
第二条对本办法适用的残疾人作出界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一至八级)的残疾人。
(二)明确了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及相关补贴标准。各条款分别对补贴(奖励)条件、标准、计算方法、资金安排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三条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依据《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粤人社规〔2021〕12号)向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创业补贴。本条由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既定政策实施。
第四条是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供养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且本市户籍残疾人占单位残疾人员工总数25%以上的,给予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第五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且残疾人员工占单位员工总数25%以上的单位,每年给予集中就业基地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基地,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益。
第六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的单位,每年给予就业帮扶基地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对残疾人实施精准帮扶,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第七条是对被认定为国家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或广东省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培训基地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提升培训专业化水平,提高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
第八条是对被认定为广东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示范机构的单位给予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通过扶持和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切实帮助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等困难就业群体实现就业增收,提高生活质量。
第九条是对经市残疾人创业孵化服务基地培育孵化且达到运营要求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创业孵化项目补贴。鼓励残疾人积极创业、自食其力,发挥潜能、贡献社会。
(三)明确了促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项目及相关补贴标准。各条款分别对补贴(奖励)条件、标准、计算方法、资金安排方式等作出规定。
第十条是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分类发放培训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是对通过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此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二条是对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和创业创新大赛的残疾人(或项目),分类给予补贴或奖励。
(四)明确了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是明确保障措施。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增收。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所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十四条是明确相关单位及人员弄虚作假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扶持资金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是明确后续加强管理的措施,由惠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三、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