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以下简称“《电子交易规则》”)于2022年1月29日印发实施,该规范性文件正文包括总则、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产权电子交易、监督管理、附则六章,正文后还有附表《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2022年版)》,《电子交易规则》有效期5年,至2027年1月期满。
《电子交易规则》实施以来,在规范交易、简便程序、增收节支、资源整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政策法规不断更新,交易技术手段不断提升,政府相关部门机构职能的变化,《电子交易规则》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不适应性。同时,省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于2024年3月对《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了调整,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修订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因此,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障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有必要对《电子交易规则》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电子交易规则》以新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上位法为修订依据,包括《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粤政数函〔2022〕166号)、《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8号)、《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粤政数〔2023〕2号)、《关于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惠市发改法规函〔2024〕2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电子交易规则》在2022年版的基础上,调整体例、增删条款、规范表述,修订形成六章、共七十一条,与原《电子交易规则》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体例。修订前,原《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作为原《规则》的附件,是该规范性文件一个组成部分。本次修订,不再将交易目录作为该规范性文件的附件,《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另行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同时满足交易目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更新调整的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交易流程。如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工作的通知》(粤发改法规函〔2022〕148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8号)等有关上位法,新增《电子交易规则》第十一、十二、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对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的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填补了以往建设工程交易在电子化、信息化方面的制度空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将第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质疑投诉的工作期限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调整为30个工作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进一步明确了对竞价结果质疑投诉处理程序规定。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职责。如根据市政务和数据局三定方案及议事协调机构整合优化工作要求,将第六条中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制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修改为“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并补充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析反馈交易数据的职责,第二十九条将发布补充公告的负责人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修改为“委托人”,强化了委托人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主体责任。
(四)进一步提高交易平台运行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的通知》(粤发改规〔2023〕1号)将第十五条第一、二、三款建设工程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方式由三方解密改为由投标人自行解密,节约了开标过程中的人力物力;根据《关于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试行信用承诺制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惠市发改法规函〔2024〕28号),在规则第十四条第(三)项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的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进一步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
(五)进一步堵塞交易管理漏洞。如第十条在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投标失误的具体情形中增加了“(五)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电子交易系统的其他情形”,该条款是对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投标失误的具体情形的兜底,能更好防止投标人逃避责任;根据《关于强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见证服务工作的通知》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对评标过程的封闭管理列举了“存在IP地址、硬盘序列号、MAC地址、工程量清单编制软件序列号等特征码异常一致的情况,将视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具体情形,使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见证服务工作更加精准。
四、修订后的《电子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电子交易规则》共六章七十一条,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产权电子交易、监督管理、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十条),明确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有关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第十一至二十三条),明确了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的交易范围、招投标规范、评标规范、异议投诉处理、合同签订、电子档案规范等;
第三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第二十四至四十二条),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电子挂牌交易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申请人资格、交易程序、报价竞价规则、限时竞价规则、确定成交候选人规则、竞买资格的确定、成交候选人违规责任等;
第四章《产权电子交易》(第四十三至六十一条),明确了产权电子交易的概念定义、交易程序、公告要求、资格条件规定、挂牌交易的具体要求、竞价的规则、结果公示要求等;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十二至六十七条),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在电子交易活动中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附则》(第六十八至七十一条),明确政府采购的执行要求、电子交易时间确定、争议处理、实施时间及年限。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惠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电子交易规则〉的通知》(惠市政数〔20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