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探索建立建筑垃圾全链条管理新举措。对标国家、省、市工作要求,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仍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完善、部门协调不够顺畅、资源化利用率不够高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厘清部门职责分工,提升建筑垃圾绿色治理、协同治理、安全治理、智慧治理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二、相关依据
《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另外借鉴了广州、深圳、韶关、江门、上海、宁波、武汉等城市有关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三、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推进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科学构建建筑垃圾源头产生、中端运输和末端消纳全过程处置监管新模式,切实守护绿水青山,优化城乡人居环境,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按照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的流程,从总则、排放管理、运输管理、综合利用与消纳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原则与管理体制等内容,并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提出了编制规划要求,细化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二)排放管理。细化了源头减量、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并就装修垃圾责任和装修垃圾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三)运输管理。细化了运输建筑垃圾应遵守的具体规定,明确了运输管理台账的具体内容。
(四)综合利用与消纳管理。明确了建筑垃圾就地就近利用的具体规定,以及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的规划与建设、生产运营要求。
(五)监督管理。明确了全过程联单管理、日常巡查与报告、跨区域平衡处理、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行业自律、宣传教育、投诉举报等制度。
(六)法律责任。明确了不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明确了大亚湾、仲恺管委会相关职责规定和《办法》施行时间。
五、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本《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城管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
(三)本《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要求。
(四)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细化了建筑垃圾排放、运输、综合利用与消纳的管理要求。
(五)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明确了建筑垃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运营单位的管理台账、生产台账的内容要求。
(六)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了装修垃圾责任人、装修垃圾临时堆放点设置以及投放清运要求,规定装修垃圾应当采用袋装、桶装等密闭化措施投放,可以投放到临时堆放点,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清运。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建筑垃圾就地就近利用、资源化利用的要求。
(八)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细化了建筑垃圾协同监管机制,规定了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跨区域平衡处置、日常巡查报告、行业自律等制度。
(九)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不按规定清运装修垃圾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