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预防和化解欠薪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市多部门日前联合印发《惠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
《细则》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最高为500万元。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工程担保公司保函(以下统称“保函”)方式替代。
施工单位取得施工许可后须存储工资保证金
《细则》要求,施工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信息表》、营业执照副本、工程施工合同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办理工资保证金业务。选择现金存储的施工单位在我市已有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可不另行开设。施工单位应与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约定保证金的存储、提取、退回等内容,报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在存储金额方面,《细则》明确,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3%存储,最高为500万元。施工单位选择以保函方式替代工资保证金的,保函数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施工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在建工程的,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下浮0.5个百分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含本数)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是否发生工资拖欠将影响存储比例
《细则》鼓励施工单位恪守承诺、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对守信施工方予以政策支持。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后,在本市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降为1.5%;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对于拖欠行为,则要相应提高存储比例。施工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前2年内在本市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4.5%;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提高为6%,提高比例后的存储金额不受存储金额上限限制。
施工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项目所在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欠薪,则提取专户全部资金按比例发放:发放工资=应发工资×(工资保证金/欠薪总额)。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采用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记者凌保康 骆国红 通讯员罗杰 李群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