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了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力争培育出一批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管理运营规范、社会效益突出、示范带动作用强的文化产业特色园区,参照《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制定《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制定依据
《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八条,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界定、申报和认定、管理和考核等予以规定。
(一)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界定等;
(二)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及认定程序等;
(三)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市、县(区)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管理职责;明确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考核内容;明确对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撤销认定的情形等;
(四)第十七条至第十八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日期和有效期限等。
四、主要特点
《管理办法》根据文化产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结合惠州实际,在内容上主要突出以下特点:一是突出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价值导向、文化引领和创新驱动,将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要求贯穿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环节。二是明确政策资金扶持条款。对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积极招引、培育优质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入驻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结合市级财政安排情况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等。三是完善动态管理机制。明确以年度考核、日常监督等方式,对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加强动态管理,并规定了予以警示、限期整改或者撤销认定的具体情形,以确保园区的建设发展质量。四是压实安全主体责任。将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作为认定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条件,并明确规定园区如有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撤销其认定,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