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2024年11月,市政府发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三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24〕43号,下称《通告》),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机动车污染控制的日益严格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由于种类多、应用广、保有量大等特点,其排放污染物的权重日益加大,因此,需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工作。
2017年,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7〕14号)的要求“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各地要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原惠州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经市政府审定,于2017年12月27日发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17〕191号)。
2020年,根据《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粤环发〔2019〕6号)的相关工作要求,惠州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划定工作:一是按粤环发〔2019〕6号文调整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二是将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由“第一阶段”的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区和仲恺高新区的城市建成区调整为全市各县区的城市中心区。经市政府审定,于2020年4月16日发布了《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20〕12号)。
2023年2月14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13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并提出“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低排区),及时更新低排区公告”的要求。
因此,我市需根据最新的文件规定,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进行重新界定,同时需逐步扩大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区范围,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减少移动源污染物排放,持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2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本省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现行执行的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
在本省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三)《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
第三点“强化达标监管”中“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明确:“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逐步扩大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低排区),及时更新低排区公告”。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通告》的内容
主要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界定了“非道路移动机械”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三是明确了执法检查的要求;四是规定了《通告》的实施时间。
(二)主要变化(与“第二阶段”相比)
1.重新界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粤环函〔2023〕26号文有关认定标准对“高排放非道移动机械”进行重新界定。
2.扩大了划定区域:惠城区新增了水口、小金口街道;惠阳区新增了三和街道;惠东县新增了大岭街道;博罗县新增了龙溪街道;龙门县新增了平陵街道。
(三)《通告》的作用
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监管,对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实施处罚,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不断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