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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6-14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


惠市执〔2026〕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进一步规范城乡管理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依法、合理实施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的通知》,自2026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惠市执〔2024〕120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23日        

  


《惠州市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

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般

经营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

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变更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的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超过10天以下未办理变更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超过10天以上30天以下未办理变更的

可以处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超过30天以上未办理变更的,或者拒不改正的

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以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销售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可以处2.3万元以上2.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以警告,并可以处2.7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立即改正的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5

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造成危害后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6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7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8

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9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65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650元以上85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对装修人处8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0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责令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1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未在48小时内报告的

警告,可以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至2.3倍的罚款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过48小时未报告的且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警告,可以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3至2.7倍的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超过48小时未报告造成安全事故的

警告,可以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服务费2.7至3倍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2

①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②未确定责任人

③未配备卫生设施

④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卫生设施,保证室内外环境卫生达到规定标准;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爱国卫生活动,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或者配备卫生设施,室内外环境卫生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1项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2项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达到规定标准中的3项以上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3

施工单位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施工工地的宿舍、厨房、厕所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从轻

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受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宿舍、厨房、厕所其中一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受污染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或宿舍、厨房、厕所其中二项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和污水,受污染面积30平方米以上,或宿舍、厨房、厕所均不符合卫生要求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4

施工单位未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

从轻

未做好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做好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在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做好分类、收集和处理的垃圾在50立方米以上的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工整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5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废电池以及各种食品包装物等废弃物;禁止乱倒垃圾、粪便和污水。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六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

影响公共环境卫生1处的

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影响公共环境卫生2处以上3处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影响公共环境卫生3处以上的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6

城市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

违法饲养家禽家畜5只以下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

一般

违法饲养家禽家畜5只以上10只以下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违法饲养家禽家畜10只以上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7

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猫等动物外出的,应当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携带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外出的,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犬只应当佩戴口嚼或者嘴套,并禁止进入人口密集区域。

《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3处以下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3处以上5处以下

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5处以上的

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8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等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管理台账,分类收集、贮存和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合已分类的建筑垃圾。

第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建筑垃圾运输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综合利用产品,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主要原料。

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规范完整的生产台账,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作业,按照设计容量分区、分类堆填、堆放建筑垃圾。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关单位未建立管理台账或者生产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1年内1次同类违法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1年内2次同类违法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19

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

《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运输20立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运输2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运输50立方米以上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0

对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分类规定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预约处理或者投放到专门收集点的,拒不改正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产生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规定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到专门收集点。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未按分类规定将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预约处理或者投放到专门收集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一件的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二件的

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同类违法行为的,或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三件以上的

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全面履行管理责任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行为;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就近便利原则和分类标准、分类标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合理确定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并组织责任区域内的分类收集工作;

(五)劝阻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前款规定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未履行2项以下管理职责的

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履行2项以上4项以下管理职责的

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履行4项以上6项以下管理职责的

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2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严格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或者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从轻

一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一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一年内3次同类违法行为的

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3

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从轻

1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般

1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1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4

①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②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

③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④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

⑤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城市建成区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车辆出场冲洗情况及车辆车牌号码视频监控设备;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还应当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散装预拌干粉砂浆加水搅拌除外;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的,禁止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

第五十五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石棉物质的建筑材料。

对已使用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建筑物进行保养、翻新、拆卸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六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颗粒物在线监测系统,在禁止搅拌混凝土、搅拌砂浆范围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在施工现场铺贴各类瓷砖、石板材等装饰块件采用干式方法进行切割,使用含石棉物质作为建筑材料,在建筑物拆除或者整修前未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拆除石棉及含石棉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从轻

存在规定中1项违法行为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般

存在规定中2项违法行为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存在规定中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5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法律、行政法规对船舶有相关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土方、砂石和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从轻

初次违法且运输物料体积10立方米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一般

运输物料体积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或2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运输物料体积20立方米以上,或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6

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 严禁封堵、改变专用烟道和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或者向城市地下排水管道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1年内1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1年内2次同类违法行为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1年内3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7

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污染环境的行为:(一)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轮胎、塑料、皮革、电线电缆、电子废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焚烧物体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焚烧物体面积30平方米以上7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焚烧物体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8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逾期未改正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不得新建气化站、瓶组站,调峰和应急需要的除外。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管道燃气已覆盖区域内新建气化站、瓶组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建设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

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处3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一般

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处9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29

①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

②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

③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气瓶以及连接管、调压阀等配件进行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入户安全检查不得弄虚作假。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入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和时间段应当事先告知燃气用户,并在告知的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燃气用户的原因不能在告知时间内入户安全检查的,应当告知再次入户安全检查的时间;燃气用户也可以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约定再次入户安全检查时间。

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每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在每次送气时免费提供入户安全检查。

入户安全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燃气用户可以通过客服电话、信息网络等方式确认其身份。燃气用户应当配合入户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将入户安全检查结果通过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告知燃气用户。对入户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属于燃气经营者负责的,由燃气经营者及时整改;属于燃气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导致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提醒燃气用户及时整改。燃气用户不按照要求整改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告知燃气用户、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并按照合同约定中止供气。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应当恢复供气。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免费开展入户安全检查、未建立安全检查档案或者入户安全检查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轻

存在一项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存在三项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0

未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或者未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抢险抢修电话,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

燃气经营者接到燃气用户报修后,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或者与燃气用户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服务。燃气经营者对涉及燃气泄漏等事故安全隐患的报修,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用户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险抢修。燃气用户应当按照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或者未设专人每日二十四小时值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或设专人值班5天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或设专人值班5天以上10天以下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未按要求设置和公布服务电话、抢险抢修电话或设专人值班10天以上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1

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及时改正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一)属于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从轻

限期内改正,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限期内改正,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期内改正,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未改正,没有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逾期未改正,造成安全事故的

处12.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2

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逾期不改正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燃气用户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二)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场所使用管道燃气的;

(三)其他在人员聚集的室内公共场所长期使用燃气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其他单位和个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场地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场地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3

对单位和个人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的,逾期未改正的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拆卸、维修、改装气瓶阀门或者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给残液量超过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

(五)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

(六)在同一用气场所安装两套供气系统或者使用两种以上燃气;

(七)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充装的燃气;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从轻

未造成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

一般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3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从重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单位可以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4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逾期拒不退出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三款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逾期30天以下不退出的

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退出

一般

逾期30天以上60天以下不退出的

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

逾期60天以上不退出的

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5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3处以下的

警告,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

一般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警告,对个人可以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从重

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3处,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5处以上的

警告,对个人可以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6

勘察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勘察工作,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四)参加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处理,对因勘察造成的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提出相应技术处理方案;

(五)参加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与勘察有关的其他问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7

设计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二)参加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的勘察设计交底和文件图纸会审,对编制的工程设计文件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三)按照技术标准、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五)对设计采用新材料、新技术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8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变更项目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根据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报请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工程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后续施工;

(八)制定工程质量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39

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成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

(二)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

(六)不得执行建设单位发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指令;

(七)按照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重要环节的隐蔽工程验收,提前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按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0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审查业务;

(四)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单位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查认定不合格的事实与依据,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审要求;

(六)建立项目审查档案,完整归档保存。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1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生产业务;

(二)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生产业务;

(四)为出厂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五)在出厂的混凝土预制构件上镶嵌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单位的标牌;

(六)参加处理相关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2

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各工序应当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当进行交接检验。未经监理工程师或者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3

施工单位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施工,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未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告知检测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4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三)按照技术标准对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及其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检验,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供应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10吨以下,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10立方米以下的

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一般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10吨以上20吨以下的,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

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20吨以上的,或者供应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20立方米以上的

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5

建设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承担下列质量义务:

(一)采购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应当具有相应证书,属进口的应当具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项,采购不合格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未及时改正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序号

违法

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节和后果

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其他措施

46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或者依法按有关规定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从轻

已开展施工30天以下的,或者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点五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一般

已开展施工30天以上60天以下的,或者未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点五以上百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

从重

已开展施工60天以上的,或者拒不改正且造成危害后果

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点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