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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GS-2026-1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

的通知


惠民发〔2026〕10号


各县(区)民政局,惠东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办法》(粤民规字〔2025〕5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总体要求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做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社会救助政策平稳过渡、精准落实。

  (一)新申请家庭。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申请救助家庭严格按《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在保家庭复核。对已纳入保障的家庭,须于2026年6月30日前适用新标准完成复核。

  二、具体标准与执行细则

  为保障《办法》精准落地,现就需我市明确的事项规定如下:

  (一)特定情形的财产认定标准

  1.房产。家庭已拥有2套(栋)或以上居住用途不动产,但人均建筑面积未超过所在县(区)公租房保障规定标准的,可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

  2.车辆。家庭拥有作为谋生工具的唯一小型经营性机动车辆,且车辆现值不超过所在县(区)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该项视为符合财产认定条件。家庭成员应提供车辆登记证书,并依据车辆用途提供相应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营运许可证的,应提供有效的营运许可证;其他用于经营的车型,应提供可证明其持续经营性用途的材料(如运输合同、长期供货协议、经营租赁协议等)。同时,应主动申报营运收入,该收入将按规定计入家庭总收入。

  3.财产豁免。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依据《办法》第十条规定豁免维持家庭生产生活必需财产的,应由县(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或由县(区)民政部门会议研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作出决定。

  (二)保障金确认和发放

  1.最低保障标准。经审核确认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其核定保障金额低于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县(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发放。

  2.低保边缘家庭“单人保”保障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员,其保障标准按本市现行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市、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办法》及本通知要求落地落细,并做好基层的业务指导工作,持续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督检查,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性和规范性。

  本通知自2026年3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民政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