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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300007187648G/2025-00001
分  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布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2-24
名  称: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惠文广旅体〔2024〕262 号
发布日期: 2025-01-02
主 题 词:

HBGS-2024-12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惠州市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文广旅体〔2024〕262 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本办法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12月24日       

  

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认定和监督管理,参照《广东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是指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的、旨在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以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主导产业明确、基础设施完备、孵化功能较为突出、文化新业态和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有机统一,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工作;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并出具初审意见,协助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一般每2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考核工作从认定次年开始,原则上每2年考核一次,实行动态管理,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认定条件:

  (一)符合本省、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能够充分利用区域优势,为文化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硬件环境;

  (三)有丰富的文化内容和明确的文化产业特色,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在本市及区域内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四)规范运营2年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主导明确;

  (五)园区入驻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量的51%以上,且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园区入驻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开发能力强。园区招商完成率50%以上;

  (六)园区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导向正确,内容健康;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八)园区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运营管理机构应是法人单位;

  (九)园区有配套的公共服务体系。包含但不限于具有以下功能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为入园文化企业,特别是中小微文化企业、初创型文化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投融资服务、专业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功能服务,能够为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提供多种支持;

  (十)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由行政机关批准成立、运营管理机构是行政机关派出或所属机构的园区,应提交行政机关批准设立园区的文件;其他类型的园区,应提交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发展历程、过往业绩、股东情况及组织架构、从业人数、园区管理制度、园区常驻管理部门设置、近两年年度财务报表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姓名、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园区入驻企业情况,包括:入驻企业名称、入驻时间、主营业务、股权构成(包括境外及港澳台独资、合资、合作情况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情况;企业在本行业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经济效益情况等。

  (四)园区建筑面积及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供电、供水、通讯、信息化系统、停车、公共休息和会议设施等情况。

  (五)园区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

  (六)园区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七)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园区认定工作以“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为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

  (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结合年度工作计划,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由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园区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由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园区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

  (三)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四)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园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与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

  (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并授予“惠州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牌匾。

  第八条  惠州市辖区内已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后,直接成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无须重复申报。


第三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监督管理和考核。依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相关考核工作,对新认定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及积极招引、培育优质规上文化服务业企业入驻的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结合市级财政安排情况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奖励等。

  各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助指导辖区内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建设,推动落实相关扶持政策。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在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和在园区内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发现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第一时间报告市、县(区)两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第十条 园区对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重大调整时,须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时,应持相关权属机构同意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变更或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其名称、地址变更文件,自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保留园区称号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核准。

  第十一条 园区应于每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经所在地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核,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送上一年度园区发展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直接考核或委托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园区考核工作,对园区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园区考核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及效益情况。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及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六)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七)园区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报告。

  (八)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情况的评价和意见。

  (九)其他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其予以“警示”: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园区发展情况报告、入驻企业及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报告的,或报送情况、数据不真实的。

  (二)园区规划或重要文化产业项目作出重大调整,未按规定及时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的。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或其名称、地址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十五条  园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认定为“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未能达到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二)后续建设未能按照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能按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提供相关配套公共服务的。

  (四)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五)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园区内文化企业存在重大侵权行为的。

  (六)连续两次考核被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给予“警示”的。

  第十六条  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撤销其认定,予以摘牌,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二)申报或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手段,骗取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或考核合格结果的。

  (三)不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管理的。

  (四)因园区经营方向或功能发生重大变更而导致园区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认定范畴、第五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

  (五)因园区内组织开展的文化活动、生产提供的文化产品有不当及违法违规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现严重意识形态问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包括损害消费者利益、传播不良信息等)的。

  (六)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