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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300007187648G/2024-00201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11-25
名  称: 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惠市发改储调〔2024〕269号
发布日期: 2024-11-26
主 题 词:

HBGS-2024-11

  

关于印发《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

关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市发改储调〔2024〕269号


各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为加强我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应急管理局

惠州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

  第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部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具体日常管理,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购、验收入库、日常保管、动用等有关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购置按照缓急程度分为年度购置和紧急购置两种方式。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与市发展改革部门磋商后,拟定年度购置初步计划,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年度购置初步计划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预算,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将经费预算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市级财政经费下达后1个月内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等因素,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紧急购置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九条 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将采购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协议储备等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出资采购,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内。协议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储备规范,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及出入库登记、安全管理、储备物资情况报告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存应做到: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四条 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依照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处置。

  (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委托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评定,出具检验意见并明确处置建议。

  (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申请文件等上报市发展改革部门,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办理审批处置手续。必要时,由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处置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国库。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将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并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应急资源管理平台。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

  第十九条 受灾县(区)、乡镇(街道)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有急需时,可越级上报。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发出书面动用指令,抄送属地应急管理、发展改革部门。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根据动用指令组织调运物资,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通过电话、粤政易等方式报批、通知,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 市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等,每年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科学研判,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前置工作方案,参照物资动用程序,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及时将物资前置到相关地区。

  第二十一条 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单位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使用救灾物资的单位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年度管理经费,按前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协议储备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管理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救灾物资入库、动用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处置市级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的;

  (四)因过错和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