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弹窗广告发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作合规提示如下:
一、弹窗广告是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互联网广告,包括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
二、弹窗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坚持正确导向,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弹窗广告应当以健康的表现形式展示,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或者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四、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清晰标明“广告”字样,禁止伪装成系统通知、新闻资讯、好友消息等形式误导用户点击。
五、弹窗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服务,不得以遮挡、覆盖互联网页面的核心信息、关键操作区域(如支付、登录、确认等)等方式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不得利用强制跳转、后台关联启动、屏蔽原页面控件等技术手段,阻碍或者限制用户关闭广告。
六、弹窗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没有关闭标志或者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广告;
(二)关闭标志虚假、不可清晰辨识或者难以定位等,为关闭广告设置障碍;
(三)关闭广告须经两次以上点击;
(四)在浏览同一页面、同一文档过程中,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五)其他影响一键关闭的行为。
七、不得通过弹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
(一)虚假的系统或者软件更新、报错、清理、通知等提示;
(二)虚假的播放、开始、暂停、停止、返回等标志;
(三)虚假的奖励承诺;
(四)其他欺骗、误导用户点击、浏览广告的方式。
八、不得在弹窗广告中刻意隐蔽关闭按钮,突出展示勾选控件,诱导消费者误将附加勾选当作办理当前业务的必要流程,造成误勾选、误操作,进而引发无故扣费。
九、未经用户同意、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交通工具、导航设备、智能家电等发送弹窗广告,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或者互联网即时通讯信息中附加弹窗广告。
十、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弹窗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未经重新审查,不得对审查批准后的内容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十一、弹窗广告不得推送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二、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互联网媒介推送弹窗广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十三、弹窗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当核对下一级链接中与前端广告相关的广告内容。
十四、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当加强弹窗广告内容管理,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采取措施防范、制止违法广告。发现违法广告的,应当采取通知改正、删除、屏蔽、断开发布链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保留相关记录。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互联网弹窗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广告,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发现违法线索的,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共同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