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工程中心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其中,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主营业收入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少于100万元且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研发经费超过1000万元的,不受该比例限制);申报单位为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的,近3年内在本领域的研发经费总额不低于600万元,且上一年度研发经费不低于200万元。
(二)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具备新产品、新技术研发等能力,在本领域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少于3项。
(三)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拥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原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其中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五)有较完善的科研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研发管理架构和科研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激励等制度。
(六)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未出现严重学术诚信问题。
(八)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市科技局发布的申报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