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4月17日,惠阳区城管执法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惠阳区秋长街道某街一处住宅楼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执法部门于当日就该违法建设行为对当事人邓某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995年6月在惠阳区秋长街道某街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住宅楼,该建筑占地面积80.36平方米,第二层楼层建筑面积90.5平方米,第三至五层各层建筑面积同第二层,局部第六层建设面积13.2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55.62平方米。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发函征询惠阳区自然资源局意见,该局回函明确该住宅楼违法建设情形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结合第三方测绘公司出具的《不动产测量报告》《关于我市建设工程(90年代)基准造价的复函》,案涉总建筑面积455.62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93419.2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C101.64.1“一般”裁量档次,执法部门对当事人邓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907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历史存量违建长期存续,会破坏城乡空间规划布局、挤占公共空间,同时存在房屋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扰乱土地与建设管理秩序,破坏城乡规划实施的统一性与法定管控秩序。各职能部门需持续常态化开展存量违建巡查排查,结合房屋建成历史背景依法审慎处置,精准适用法律法规与裁量基准;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规划建设守法观念,建房前主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杜绝侥幸无证施工,主动配合违建整治工作,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城乡建设发展环境。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