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5〕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新修订的《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食药安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24日
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2.3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2.4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2事故评估
3.2.3响应启动
3.2.4响应调整
3.2.5现场处置
3.2.6社会动员
3.2.7应急终止
3.3后期处置
3.3.1销毁污染物
3.3.2征用补偿
3.3.3保险理赔
3.3.4总结评估
3.4信息发布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4.2资金保障
4.3物资保障
4.4医疗保障
4.5信息保障
4.6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2宣教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惠州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惠州市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科学评估,依法处置。依靠科学,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明确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的责任、程序和要求,确保应急处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健全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2.1.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药安办主任),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网信办、市委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台港澳局,市林业局、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市食品行业相关协会有关负责人。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2)市委政法委: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政法机关依法办理较大食品危害安全犯罪案件,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网上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4)市委外办:负责协助对涉外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5)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级政府储备粮储备环节和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市级政府储备粮;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市级政府储备粮依法进行处理。
(6)市教育局:负责协助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7)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科技支撑体系,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8)市公安局:负责提前介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指导和协助现场调查取证及现场治安管理等工作。
(9)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影响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0)市司法局:负责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及时到位,监督市政府下拨应急经费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等。
(1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对技工学校食堂发生的学生集体用餐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涉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道路、水路交通运输顺畅;协助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对因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违法使用农业投入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
(17)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助对涉及文化、旅游、体育等活动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组织开展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协助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释;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
(19)市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事态进展情况,配合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中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查封、扣押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相关单位召回问题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并作相应处理;组织开展相关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
(21)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擅自占道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对擅自占道经营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市台港澳局:负责协助对涉及台港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
(23)市林业局: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的规定,按照部门职责依法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源头管理,严厉打击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严格落实《惠州市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24)惠州海关、惠州港海关、惠东海关:依职责分工负责对辖区内国境口岸区域因进出口食品造成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检测,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开展相关较大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评估;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处置过程和风险评估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的进出口环节情况,并依法处置有关进出口食品。
(25)市食品行业相关协会:负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订、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教育;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26)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行业监管责任,协助对所辖行业领域重点场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2市指挥部办公室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药安办,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药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药安办,市委、市政府,市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及时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食药安办牵头成立市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有关单位根据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覆盖全市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有害因素的监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及相应的检验检测任务,由市卫生健康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确定技术机构承担。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3.2.1.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1.2报告主体和时限
(1)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单位,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药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食药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临床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接报后要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同时向上一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4)有关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向该机构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的县级食药安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6)市食药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市食药安办。
(7)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通报的县级食药安办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食药安办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市食药安办要在2小时内上报。
(8)有关部门收到其他地级市或港澳地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药安办。
3.2.1.3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临床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涉及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包括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已采取的措施等)、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包括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评估,初步判定是否为食品安全事故,核定事故级别,将相关情况报同级食药安办,由食药安办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2.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范围,有关单位按照其职责及相关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按照国家、省和市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地、各有关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经评估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命令。市食药安办及时跟进事故发展趋势和事故处置情况,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前往事发地给予指导、协助。
(4)Ⅳ级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和组织实施。
3.2.4响应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视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发展趋势等,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2.5现场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患者救治,妥善安置受到影响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和人员中毒、死亡情况,分配救治任务,协调各级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事故,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等。
3.2.6社会动员
食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7应急终止
3.2.7.1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要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同时期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食源性污染导致的病例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同类新发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卫生处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3.2.7.2终止程序
市指挥部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3后期处置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3.3.1销毁污染物
事发地相关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溯、销毁确认受到污染的相关食品、原料产品、食品接触材料等,并将相关清单逐级上报至市指挥部。
3.3.2征用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惠州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损毁、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3.3保险理赔
有关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3.4总结评估
事故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相关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3.4信息发布
(1)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中毒和死亡人员、救治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人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应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专家库,为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提供人才和技术保障。
4.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4.3物资保障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物资的储备和调用。
4.4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要健全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确保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4.5信息保障
市食药安办统筹规划全市食品安全网络体系建设;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报告渠道,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4.6技术保障
市食药安办要统筹推动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 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市食药安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防范与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5.3责任与奖惩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名词术语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和“以下”均含本数。
(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食药安办负责解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7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即日起废止。
7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