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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300007187648G/2025-00189
分  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1-03
名  称: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  号: 惠府办函〔2025〕82号
发布日期: 2025-11-13
主 题 词: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惠府办函〔2025〕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3日     


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1.6 响应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2.2 组织扑火行动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5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4.3 跨县(区)支援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5.2 预警

  5.3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应急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7.3 队伍保障

  7.4 物资保障

  7.5 资金保障

  7.6 技术保障

  7.7 通信保障

  7.8 医疗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 则

  9.1 预案培训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针,全面推进森林防灭火一体化,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属地为主、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效防范化解较大以上火灾风险,科学有效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绿美惠州生态建设和“百千万工程”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森林防灭火工作职责事项划分意见》《惠州市应急救援资源汇编》《惠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以及相邻市发生的对惠州市造成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安全第一、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及时高效的原则。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县(区)、乡镇(街道)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附件1)。

  1.6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2 主要任务

  2.1 转移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及时进行妥善安置和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扑火行动

  根据火情、地形、植被、气候、队伍及装备等情况,制定扑火方案,组织指导科学扑救,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工作,严密防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治安巡逻和舆情引导,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地区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森林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市长。

  常务副总指挥: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调相关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公安局分管领导、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和市林业局副局长担任。必要时,市林业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县(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协调开展应急航空消防护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扑救、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职责,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已立案的违规用火查处等。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指导县(区)气象部门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惠部队参加森林灭火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见附件2和附件3。

  3.3 扑救指挥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火灾现场成立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执行《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惠州市处置森林火灾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由地方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战的,其最高指挥员进入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现场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和任务分配,其最高指挥员进入现场指挥部参与决策;执行跨县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跨市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行垂直指挥,遵行“任务服从属地,战术服从垂直”的原则。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解放军、武警部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4 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组织

  3.4.1 现场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组织成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任务分工见附件4。

  3.4.2 后方指挥部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启动Ⅱ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同时成立后方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及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林业局、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现场指挥部研判火灾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及时调度救援力量、装备、物资等,为现场救援提供支撑和保障,并做好火灾信息收集报送等工作。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的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等提出咨询和技术指导意见,专家组具备现场决策建议权,如响应升级时需专家组签字确认。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市、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为辅,以专家团队为支撑,社会应急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林业职工及群众等基层半专业森林消防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第一梯队为火灾发生地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村义务扑火队。

  第二梯队为火灾发生地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邻近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第三梯队为邻近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省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

  第四梯队为解放军、武警、民兵和社会应急力量。

  4.2 力量调动

  详细统计可用的人力(扑火队、民兵、可协调的军民力量)、物资(消防车辆、风力灭火机、水泵、油锯、防火服、无人机)、水源(消防水池、塘坝、河流取水点)等,并保持动态更新。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同时要充分考虑专业能力匹配。

  跨县(区)调动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县(区)负责对接及做好相关保障。

  跨市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由拟调出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拟调入市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附件5)。

  调动国家消防救援局广东机动队伍、应急航空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和权限报批(附件6)。

  需要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4.3 跨县(区)支援

  根据相邻县(区)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需要,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就近调动市内扑火力量作为支援力量(附件7)。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监测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应急、林业、气象等部门综合运用卫星、无人机、视频、护林员、舆情等手段开展森林火情实时监测工作,随时掌握了解核实火情,及时报告火情信息。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险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5.2.2 预警发布

  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发布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橙色、红色等级。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各级林业、公安和气象等主管部门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主要林区、道路应当以电子屏、指示牌等多种方式发布。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监狱等特殊场所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必要时可以对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5.2.3 预警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专业和半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落实防灭火装备和物资补充、后勤保障等各项扑火工作,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控野外火源;增加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在重点火险区设卡布点,禁止携带火种进山。

  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落实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适时派出工作组,对红色预警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发布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携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当地森林防灭火应急专业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进入临战状态,严阵以待。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3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火灾信息,并及时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森林火灾信息内容应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火势、林相、交通、天气,火场周边及重要目标情况、组织扑救情况、起火原因等内容要素。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收到森林火灾信息后,要快速准确核查,并及时向市森防办报告。

  对以下森林火灾信息,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1)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2)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重要目标)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市界、县(区)交界地区的森林火灾。

  (6)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特殊保护区域的森林火灾。

  (7)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公顷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9)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协助配合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宣传动员、开展自救互救等先期处置工作,当地乡镇(街道)和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火情早期处理;初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以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以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初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提请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要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启动预案,科学组织扑救,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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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应急预案响应流程图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地方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急航空救援力量等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发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镇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报火情后,立即响应,组织本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本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辖区内村义务扑火队赶赴火场扑救。

  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火情后,第一时间响应,调派本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火场扑救,同时调度辖区内火灾发生地邻近乡镇(街道)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出发增援。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报火情后,立即部署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邻近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待命,做好赶赴火场准备。经研判需增援或收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请求的,市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市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邻近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支援。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要以专业指挥为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要按照紧急疏散方案,及时组织转移、疏散受到森林火灾威胁的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疏散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医疗救护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人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人员实施异地救治。根据实际情况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开展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和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和隐患,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引导和管理。信息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等。

  6.2.7 火场移交

  明火扑灭后,经现场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移交给清理看守火场队伍,扑火队伍方可撤离。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明火扑灭后,由属地党委、政府指定专人负责,组织清理看守火场,实行网格化分片包干负责制。按照“3+3+3+1”1编组要求,携带清理看守火场工具,沿火线边清理出宽0.5米以上的生土带,严防死守,防止复燃。看守火场时间不少于48小时。

  属地乡镇(街道)应落实清理看守人员责任,制定清理看守火场范围和分组名单,并及时报本县(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3+3+3+1”指3名清理员(负责余火清理、开设0.5米生土带)、3名看守员(24小时巡护)、3名后勤员(物资补给)、1名组长(负责统筹协调与上报信息);每组需携带风力灭火机3台、防火拖把5把、对讲机2部、应急灯3套;看守期间每12小时交接班,记录《火场看守日志》。]

  6.2.9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灾后处置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抚恤。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补偿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五条和《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6.3 应急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危害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现场扑救情况,市应急处置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预判过火面积超过60公顷的森林火灾;

  (2)舆情高度关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1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区)交界地区且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发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6)同时发生3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信息,研判火情发展态势;

  (2)根据需要预告相邻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根据需要,提出就近申请调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的建议;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协调指导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3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市际交界地区,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发展态势持续蔓延扩大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森林火灾;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组织火场连线、视频会商调度和分析研判。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调动相邻县(区)相关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县(区)增援;

  (3)根据需要申请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增援;

  (4)气象部门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5)市公安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6)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3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48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指定的副总指挥统一指挥调度;火场设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医疗救治、火灾监测、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会治安等工作组。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式,研究扑救措施与保障工作;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需要增派该片区相关县(区)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跨县(区)支援,申请增派应急航空救援飞机参加扑火;

  (3)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4)协调调派解放军、武警、公安及民兵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5)根据火场气象条件,指导当地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7)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初判过火面积超过500公顷的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巨大;

  (4)发生森林火灾的县级人民政府无法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5)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托市应急指挥部全要素运行,由总指挥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指挥调度;总指挥根据需要率工作组赴一线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主要随行部门为副总指挥单位,其他随行部门根据火灾扑救需求确定。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火灾发生地党委、政府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全市范围内增调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公安干警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增调应急航空救援飞机等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及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请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医疗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县(区)转移受威胁群众;

  (4)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6)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派员到市应急指挥部参与联合值守;

  (7)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8)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定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开展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9)决定森林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的重要性和敏感性,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市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等级和时间,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地区和单位。

  7 应急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远程以公路投送,由所在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保障。

  7.2 航空消防保障

  提倡直升机以水灭火,防止小火酿成大灾,调用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按照省有关规定申请(附件8)。

  7.3 队伍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时,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林业系统扑火力量、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和主力,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

  7.4 物资保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5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

  7.6 技术保障

  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服务,充分利用无人机进行火场侦察、投送物资、监控火势,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制作火场态势图,辅助决策,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为扑火工作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7 通信保障

  确保在无公网信号地区有备用通信手段(卫星电话、对讲机、短波电台等),保持指挥畅通。

  7.8 医疗保障

  指定救治医院,明确医疗救援队伍和伤员转运方案。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附件9)进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火灾调查工作按照《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执行。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组织约谈。

  8.4 责任追究

  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履行、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市委、市政府有指示批示和较大以上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市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 则

  9.1 预案培训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预案培训,在每年森林特别防护期前至少培训1次。

  9.2 预案演练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协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地方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在森林火灾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5)其他需要修订应急预案的情况。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惠州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印发的《惠州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惠府办函〔2021〕7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2.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3.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4.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5.应急管理合作地市列表

  6.广东省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7.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8.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

  9.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附件1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森林火灾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省(区、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5)相邻省(区、市)火场距我省界5公里以内,并对我省森林构成较大威胁的火灾。

  三、较大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一般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符合条件之一者为相应等级森林火灾。


附件2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市森林防灭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各项森林防灭火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

  市森防办(市应急管理局):协助市委、市政府组织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牵头开展森林火情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开展应急航空消防护林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以及受灾群众安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组织受森林火灾威胁区域的群众转移、疏散;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维持灾区治安与交通秩序,必要时对火场区域实行交通管制;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案件,打击利用火灾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程序调派警务直升机执行航空灭火和运送人员、装备及物资等任务;指导、协调属地公安机关设在林区的看守(拘留)所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森林公安职能保持不变,继续承担森林防火工作,负责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协助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查处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火灾扑救、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负责组织民兵、协调驻惠部队参加森林灭火行动,协调办理抢险行动兵力(含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保障地方森林消防航空器飞行空域等事宜。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宣传报道工作和舆论引导;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协调组织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志愿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上有关森林防灭火舆论的引导和管控,协同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森林防灭火发展规划的编制及项目建设;负责生活类救灾物资的收储和日常管理。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不含技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将森林防灭火内容纳入安全教育体系;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森林防灭火应急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

  市民族宗教局:负责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宗教场所落实森林防灭火责任,按照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做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措施。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级民政部门宣传、引导文明祭祀,指导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做好火源管理工作。

  市司法局:协调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协同做好森林防灭火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依规提供相关法律保障和援助;做好涉森林防灭火立法工作和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指导督促设在林区的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森林防灭火工作中应由市财政解决的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增强森林防灭火能力所需经费给予必要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指导各地技工学校特别是林区的技工学校开展森林防灭火知识和法律法规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宣传、表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指导和督促公路管养单位按照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部署及时清理国道、省道(含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火灾隐患;协调做好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等应急运输保障;指导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和执行森林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并符合免费规定车辆的免交收费公路通行费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监督野外农事用火管理;协同做好农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配合A级旅游景区所属林业部门,指导各地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森林防火主体责任,完善景区防火保障措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引导,提醒进入景区开放范围内的旅游者、旅游从业人员遵守景区安全管理规定提高森林防火意识;协调广电媒体做好森林防灭火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灭火意识。

  市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进行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参加森林防灭火演练。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做好林区输配电设施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电力建设工程森林防灭火措施;参与森林火灾救援期间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主管石油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除外)在林区保护工作。

  团市委:负责组织指导青少年社团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教育。

  市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救灾救助及灾后重建所需的物资、资金;参与受灾地区应急救援救护,提供医疗和物资救助。

  市公路事务中心: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市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负责及时与铁路部门对接协调沿线森林火灾事故发生地的铁路运营管理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防火工作。

  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保障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计划的落实;协调租用通航企业的飞机执行森林航空消防飞行任务。必要时协助调派飞机增援航空灭火、运送扑救人员、装备和物资。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扑火救灾所需应急指挥公用通信网通信保障;指导、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支持做好森林防火公益宣传、火险应急信息发布以及报警电话(12119)等公用通信网络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城市公园、道路绿化等人工园林区域的防火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排查隐患、清理易燃物、维护消防设施,设置警示标志并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处置并配合专业力量,保障城市绿化和市民安全。

  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林业局根据森林防灭火需要及实际建设标准要求,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台站、人工增雨作业点及气象预报预警平台;指导县气象部门制作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号;在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高时,根据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或当地政府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森林火灾时,及时提供火灾地区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武警惠州支队:参加灭火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森林火灾威胁群众。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森林火灾供水保障、火场周边重要目标设施保护、协助转移群众等应急救援工作。

  惠州供电局:负责协调、督促管辖单位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及时清除线路沿线的森林火灾隐患;做好输变配电野外工程施工等野外火源管理;每季度开展林区高压线路清障,风暴预警前48小时完成特巡。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所辖高速公路沿线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促林区道路施工企业落实森林防灭火措施;协助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管辖内公路保畅通、应急管制工作。

  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负责根据市森防办要求发布森林火险预警信息;提供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

  中国铁塔惠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森林火灾指挥调度、灭火救援的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石油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销售分公司:负责及时组织调配灭火救灾油料的供应。


附件3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类别统计表


序号

单位名称

森防指挥部门

监测预报单位

综合保障部门

行业职能部门

抢险救援力量

1

市应急管理局



2

市公安局



3

市林业局



4

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5

市委宣传部





6

市委社会工作部





7

市委网信办





8

市发展和改革局





9

市教育局





1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1

市民族宗教局





12

市民政局





13

市司法局





14

市财政局





15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6

市交通运输局




17

市农业农村局





18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9

市卫生健康局





20

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




21

团市委





22

市红十字会





23

市公路事务中心





24

市港口航空铁路事务中心




25

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





26

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





27

市市政园林事务中心





28

市气象局





29

武警惠州支队





30

市消防救援支队





31

惠州供电局





32

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33

中国电信惠州分公司





34

中国移动惠州分公司





35

中国联通惠州分公司





36

中国铁塔惠州分公司





37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石油分公司





38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惠州销售分公司






附件4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现场指挥部

组成及任务分工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建立前线指挥部临时党组织。

  二、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必要时,组织医疗专家协助当地救治;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医疗保障工作。

  四、火灾监测组

  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市通信建设管理办公室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应急管理局,中国铁塔惠州分公司及三大营运商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在灾区时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市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广东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机场公司、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惠州军分区战备建设处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办理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兵力调动,参加市层面军地联合指挥,加强协调指导。

  八、专家支持组

  由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

  九、灾情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组织灾害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

  十、群众生活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中央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武警部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指挥部在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现场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灾区活动时的新闻报道工作。


附件5

应急管理合作地市列表


序号

应急管理合作地市

1

深圳

2

东莞

3

汕尾

4

河源

5

中山

6

珠海


附件6

广东省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调动使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跨省、市、县(市、区)调动使用,充分发挥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的中坚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调动原则

  本办法所称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调动使用,是指由省或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跨省、市、县(市、区)执行异地扑火任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根据需要按照就近原则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异地增援扑火:

  (一)初判可能形成重大以上的森林火灾;

  (二)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火灾;

  (三)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及其他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四)明火在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五)其他需要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的森林火灾。

  二、调动程序

  (一)调动程序

  1.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直接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执行跨省、市、县(市、区)扑火任务,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火办)负责组织实施,同时通知有关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市内调动使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由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决定,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火办)负责实施,并报省防火办备案。

  3.跨地级市调动使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由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4.跨省市调动使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由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下达指令,省防火办负责实施。

  (二)扑火命令下达

  省或者地级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执行任务,由省防火办或市防火办负责下达调令。调令的主要内容包括:

  1.决定调动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的单位和执行任务的主要内容;

  2.调动的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的名称、人员数量、携带的主要装备以及行进路线、预计到达的时间和地点;

  3.扑火现场指挥部的联系方式;

  4.其他有关事项。

  三、扑火任务的执行

  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执行跨区扑火任务应当做到快速、安全、高效。

  (一)接到扑火命令后,应当迅速做好各项准备,按照要求携带扑火机具设备和必备药品,60分钟内出发。

  (二)队伍出发时,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出发时间、人数、携带的扑火装备及数量、带队领导及联系电话、行进路线、车辆车牌号等。行进途中发生问题,应当尽快解决;解决不了的,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三)到达指定地点后,应当及时分别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和扑火现场指挥部报告、报到,并服从扑火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四)火灾扑救中,应当按照扑火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加强与其他扑火力量的协同配合,并确保扑火安全。除紧急避险外,不得擅自撤离现场。

  (五)火灾扑灭后,应及时向扑火现场指挥部报告,并认真做好火场移交工作。接到撤离命令后,立即清点人员、装备。撤离现场时,应当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六)返回驻地后,应当及时向下达调令的防火办报告。

  四、火灾发生地的配合工作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当配合前来支援扑火的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工作。

  (一)为每支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安排至少2名向导,直至撤离。

  (二)安排半专业队、护林员队伍等跟随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负责清理余火。

  (三)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及时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提供足够的食品、饮用水,补充燃料,提供医疗服务。

  (四)火灾扑灭后,应当根据条件安排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休整。

  五、扑火经费救助

  森林消防救援队伍跨市、县(市、区)执行扑火任务,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给予适当经费补助;跨省执行扑火任务,由省防火办给予适当经费补助。


附件7

市内跨县(区)增援力量组成与调动


  一、基本原则

  (1)以市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地方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辅;

  (2)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3)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二、跨区支援力量组成

  当火灾扑救达到Ⅲ级响应,火灾发生地其他邻近地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增援力量,接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调度,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惠城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惠阳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城区、惠东县、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惠东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博罗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城区、龙门县、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龙门县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博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阳区、惠东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林区发生森林火灾,市应急救援支队、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森林消防救援队伍为增援梯队。


附件8

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申请派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的申请派遣,充分发挥直升机的作用,确保森林航空消防安全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应急管理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关于用机程序的通知》(林航业字〔2019〕24号)《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防火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广东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扑救森林火灾、开展地空配合灭火实战演练、靠前驻防等森林航空消防和其它抢险救灾任务的直升机申请派遣。执行日常训练、森林火灾核查等任务的直升机飞行安排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用机申请

  第三条申请用途。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使用直升机:

  (一)扑救森林火灾;

  (二)开展地空配合灭火实战演练;

  (三)森林特别防护期有地厅级以上单位举办重大活动、或春节、清明节、国庆节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需安排直升机临时靠前驻防;

  (四)其他抢险救援征用。

  第四条申请条件。因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其吊挂灭火不能夜间作业且受最大航程限制,为确保航空救援有效开展,申请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时间条件:需当日用机灭火的,于当天15时前申请;需翌日用机灭火的,于当天22时前申请;

  (二)临时起降条件:火场位置距离最近森林航空消防基地超过60公里的,需在火场附近30公里范围内具有满足直升机临时停降的起降点。

  第五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直升机扑救森林火灾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填报《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见附件),经县(市、区)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准确填写火场的坐标(经纬度)和详细地址,有起降点的,应填写临时起降点的坐标和详细地址,传真至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值班电话:020-83137111,传真号:020-83137222),并抄报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申请,2小时内补办书面手续。

  (二)申请直升机临时靠前驻防、开展地空配合灭火实战演练的,由地级以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填报《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经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提前3天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三)申请征用直升机执行其他抢险救援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填报《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盖章后,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申请。

第三章  用机派遣

  第六条派遣原则:无火服从有火、小火服从大火、一般服从重点、下级服从上级。

  第七条派遣程序。

  (一)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收到用机申请经会省航空护林站后,30分钟内呈报值班带班厅领导审批。

  (二)用机申请批准后,由省应急管理厅值班室15分钟内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直升机派遣指令,并向申请单位反馈用机派遣情况、落实相关准备工作。

  (三)省航空护林站接到派遣指令后,15分钟内向基地下达飞行任务指令,基地机组按相关规定向军、民航空管部门申报飞行计划。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批准派遣直升机: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要求的;

  (二)有雷雨或吊挂目视飞行能见度不足等气象条件不符合飞行要求的;

  (三)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无法承担的其他抢险救援任务;

  (四)其他不符合派遣的情形。

第四章  用机保障

  第九条用机单位要与省航空护林站业务人员沟通协调,研究制定安全高效的作业方案,遵守相关飞行规则、规定,禁止干涉机组人员的技术操作从而影响飞行安全。

  第十条用机单位应配合做好直升机作业区域的空、地秩序维持工作,禁止无人机在作业区域飞行,防止地面人员被直升机旋翼强风伤及造成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直升机作业期间,严禁安排无关人员乘机。

  第十二条扑救森林火灾的,用机单位要组织地面扑火队伍与直升机空中密切配合,进行地面扑救和清理火场,确保直升机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直升机执行任务需临时起降的,用机申请部门要安排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安排人员值班看守、维持现场秩序、设置警戒线,禁止围观人员触摸直升机及设施设备,禁止携带火种人员靠近加油车,直升机加油时10米之内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第十四条机组执行任务需要留宿的,用机申请部门要安排做好机组人员的食宿交通等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直升机临时驻防及临时起降期间的安全、后勤保障等地面保障费用由用机申请部门承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航空护林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使用申请表

申请用途

1.灭火□ 2.演练□ 3.临时驻防□ 4.其他征用    

使用时间

1.当日□ 2.他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作业地点

(火场)

位置

坐标:经度(E)   °  ′  ″

纬度(N)   °  ′  ″

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起降点位置

(无起降点不填写)

坐标:经度(E)  °  ′ ″

纬度(N)   °  ′  ″

地址:   县(市、区)   镇(街道)   村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申请单位及理由

申请理由:

负责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省应急管理厅审批意见

值班带班厅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抄送(报)

单  位



附件9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火灾调查工作,推动森林防灭火工作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技术规范》(LY/T2085-2013)《森林火灾成因和森林资源损失调查方法》(LY/T1846-2009),结合我省森林防灭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森林火灾调查人员组成、调查权限、调查职责、调查内容以及报告编写等,适用于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调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

  第四条调查组组长由人民政府或同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定,对调查结果负责。调查组成员由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林业)、公安、卫生健康、气象等单位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调查工作。调查组具体分工如下:

  (1)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森林火灾处置情况调查。

  (2)自然资源(林业)部门牵头负责受害森林面积、蓄积量及经济损失调查。

  (3)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案件侦查。

  (4)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提供伤亡人员医疗救治情况报告、病历或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5)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

  (6)涉及森林火灾的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参与调查工作。

  (7)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受害森林面积在10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扑救森林火灾出现人员伤亡的调查权限:

  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配合国务院调查组组织调查;

  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重伤1至2人或者出现轻伤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以督查或挂牌督办下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调查的森林火灾。

  第七条发生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交界处、起火点位置不明确的森林火灾,由火灾发生地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组织调查。

  第八条调查组职责是查明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应急处置、经济损失、人员伤亡、肇事者等情况,分析存在问题、认定责任、提出整改及处理建议,并提交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第九条森林火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起火点与起火原因调查。包括起火点与起火原因的认定和对肇事者的调查。

  (2)应急处置情况调查。包括预案启动、队伍调动、组织扑救、物资调配、后勤保障等调查。

  (3)森林火灾损失调查。包括受害森林面积、林木蓄积量、物资财产、扑火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非木质林产品、生态环境受破坏造成的损失调查。

  (4)人员伤亡调查。包括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扑火救灾造成的人员伤亡调查。

  (5)责任调查。根据案件侦查情况进行责任调查。

  第十条调查报告文本包括森林火灾发生概况、起火原因、发生经过、应急处置情况、人员伤亡和损失、存在的主要问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等。调查报告应有调查组人员的签名。调查报告的附件包括与森林火灾调查相关的佐证材料。调查报告文本格式见附件9.1。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市、区)级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地市级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省级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参与森林火灾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与火灾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三条森林火灾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调查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森林火灾调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件9.1调查报告文本格式

  市 县“ 月 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一、森林火灾发生概况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起火点与起火原因

  四、森林火灾损失(包括:森林资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等)

  五、人员伤亡

  六、存在问题

  七、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