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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441300007187648G/2026-00001
分  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12-31
名  称: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惠府〔2025〕56号
发布日期: 2026-01-06
主 题 词:

HFGS-2025-10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

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2025〕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宿经营管理,提升民宿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民宿,是指经营者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旅游者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民宿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负责民宿发展重大问题决策以及协调处理。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民宿发展日常工作,共享民宿登记信息,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公布民宿名录,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按职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治安主管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规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民宿客房规模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单幢建筑的客房数量应当不超过14间(套)。单幢建筑客房数量超过前述规模的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场所,不属于本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民宿,应当依照旅馆业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进行管理。

  对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客家围屋等)等特色建筑或者其他条件开办的民宿,在相应提高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单幢建筑的经营客房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超过20间(套)。

  第六条  民宿选址和经营场地应符合惠州市及各县(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高风险区域。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作为民宿的,以及位于其保护控制范围的,还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发展专项规划,加强对民宿经营管理的引导。

  第八条  民宿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改建的民宿建筑,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建设和装修,必要时还应采取加固措施并进行安全鉴定,确保建筑使用安全。民宿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景观环境相协调。

  第九条  位于镇(不包括县城镇)、乡、村庄,利用村民自建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公安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执行。

  利用其他住宅进行改造的民宿,其场所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可以参照前款所述文件执行。

  利用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进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应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相关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民宿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依法规范安全管理,履行安全义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检查、维护记录。对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民宿经营者应当向住客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台风、暴雨、风暴潮、洪水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可能受影响地区的民宿,应当适时采取停止营业、关闭相关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防灾避险措施。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应安装治安主管部门认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统,按照规定进行住客实名登记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登记,并按要求上报治安主管部门。

  民宿经营者应配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二条  民宿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用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民宿经营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

  第十三条  民宿涉及食品经营的,应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  民宿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确保生活和餐饮污水无害化处理后达到国家及地方相关排放标准。民宿经营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处理。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进行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区域,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民宿项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有民宿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民宿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实名登记,审查民宿信息的真实性。发现存在虚假信息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包括但不限于民宿登记证、广东旅游民宿标识牌)、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等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12345热线或旅游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第十七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八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研学、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和户外运动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二十条  民宿的开办程序:

  (一)证照办理:民宿经营者应当依法申领营业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将其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登记为“经营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民宿登记:开办民宿旅游经营实行登记制度。民宿登记遵循便民原则。民宿登记由县(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办理民宿登记工作。办理民宿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旅游主管部门加强民宿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民宿登记等事项提供便利。鼓励民宿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上传经营信息,逐步完善民宿管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  民宿登记所需材料如下:

  (一)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

  (二)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宿经营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宿,还应当提供食品经营许可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民宿经营场所为自建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材料。

  民宿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登记事项信息或者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民宿登记,并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照《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民宿开办要求以及相关规范开展经营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民宿登记申请后,对登记事项相关信息、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登记并提供登记回执;对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辖区内符合申办条件但未按本实施细则登记的民宿,应当督促其经营者及时办理登记。

  民宿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民宿正式营业一年后可自愿向民宿所在地的县(区)旅游主管部门申报等级评定。县(区)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最新颁布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旅游服务质量评价规范》等有关要求和规范标准实施。

  第二十五条  旅游、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治安、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采取专项检查、实地核查、随机抽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对民宿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

  2.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3.惠州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附件1

惠州市民宿信息采集表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民宿名称


开业时间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手机号


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身份证号


民宿主人姓名


民宿主人手机号

(用于短信通知)


经营地址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经营物业权属


租赁期长


经营用建筑面积

(㎡)


经营用建筑层数

(层)


用于经营的客房数

(间)


床位数

(张)


全职员工数

(人)


兼职、临时工数


经营投资

(万元)


年接待量

(人次)


民宿房价体系


平均客房

单价


经营模式

(请勾选对应的编号)

①业主自主经营(  );②个体租赁经营(  );

③企业租赁经营(  );④企业+农户(  );

⑤其它(请注明)                                                  

是否提供餐饮

是(  )    否(  )

其他兼营业态及规模


是否安装或接入

旅业治安管理系统

(住客信息采集系统)

是(  )

否(  )

使用住客信息采集系统名称


民宿网站

或公众号名


民宿主题定位

民宿特点简述


分配的广东省

旅游管理系统账号

(由各镇街填写)


  

  附件2

惠州市民宿合法经营及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承诺书


  为了进一步完善民宿合法经营、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体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行动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切实防范和杜绝民宿经营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惠州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贡献力量,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1.我单位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安全。

  2.熟知并严格遵守《广东省民宿管理暂行办法》《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履行相关合法经营审批手续,取得国家、省、市规定的有关证照,证照来源保证合法。

  3.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4.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对入住客人加强消防安全提示。

  5.发现火情,立即组织人员扑救,同时向119报警。

  6.自觉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监管部门下达的指令及提出建议和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7.所经营的民宿符合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合法经营要求,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工作将对照《惠州市民宿管理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要求,承诺在半年内整改完毕。

  此承诺书接受上级相关部门、企业职工以及社会监督,如有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宿经营者签名:

  民宿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章:

  承诺日期:


  附件3

  登记编号:


惠州市民宿信息登记回执

  民宿名称:           

  营业执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民宿地址:            

  民宿经营者:            

  建筑幢数:            

  客房数量:            

  经营用客房建筑面积:            

  经营用客房建筑层数:            

  分配广东省旅游民宿管理系统账号:            

  登记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