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FGS-2024-6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三阶段
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惠府〔2024〕43号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转发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粤环函〔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三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类型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伐木机、植树机、起重机、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水口、小金口街道全域。
惠阳区:淡水、秋长、三和街道全域。
惠东县:平山、大岭街道全域。
博罗县:罗阳、龙溪街道全域。
龙门县:龙城、平陵街道全域。
大亚湾开发区:澳头、西区、霞涌街道全域。
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全域,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域。
三、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第二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惠府〔2020〕1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