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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6、10号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

2024年1月29日

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3〕6号


“核酸提取仪(96)”(专利号:ZL202030707679.4)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美东汇成生命科学(广东)有限公司

91441304MA****Y164

刘某某

请求人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核酸提取仪(96)”(专利;号为:2020 3 0707679.4”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于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26日


2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3〕10号


“一种治疗盆腔炎的中药制剂”(专利号:2007 1 0181092.8)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

惠州市仁民心大药房医药有限公司

91441322MA****AB8W

陈某某

被请求人销售的“桔王”牌宫炎平胶囊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一种治疗盆腔炎的中药制剂”(专利号为“ZL2007 1 0181092.8”)发明专利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名称为“一种治疗盆腔炎的中药制剂”,专利号为“ZL200710181092.8”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于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惠州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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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