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粤惠知法裁字〔2026〕15号 | “眼**”(专利号:ZL20223008****4)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91441900MA****FK87 | 王** | 请求人就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眼罩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23008****4”名称为“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本局处理。经审理,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成立,本局依法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名称为“眼**”,专利号为“ZL2022300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责令被请求人**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7日 | 侵权行为地 |
2 | 粤惠知法裁字〔2026〕16号 | “眼**”(专利号:ZL20223017****2)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91441900MA****FK87 | 王** | 请求人就被请求人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眼罩产品侵犯其专利号为“ZL20223017****2”名称为“眼**”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本局处理。经审理,本局认为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侵权成立,本局依法制作《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1.责令被请求人**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害请求人名称为“眼**”,专利号为“ZL20223017****2”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责令被请求人**科技(东莞)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全部库存被控侵权产品。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7日 | 侵权行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