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 处理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事实 |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 注 |
1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13号 | “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ZL201930042852.0)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龙门县某某竹木工艺厂 | 92441324L3****044W | 罗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193004285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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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14号 | “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ZL201930042852.0)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龙门县某某家具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 9144132467****841M | 廖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 确认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193004285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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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15号 | “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ZL201930042852.0)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龙门县龙潭镇某某工艺制品厂 | 92441324MA****ME8A | 谭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确认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193004285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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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16号 | “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ZL201930042852.0)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惠州某某制品有限公司 | 91441324MA****BP3J | 卢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确认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193004285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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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17号 | “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ZL201930042852.0)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龙门县龙潭镇铁岗某某家具配件厂 | 92441324L5****1315 | 卢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确认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擀筋按摩美容棒”,专利号为ZL201930042852.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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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23号 | “刮痧棒”(专利号:ZL202030018119.8)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 龙门县龙潭镇某某竹木工艺品厂 | 92441324MA****UUXW | 廖某某 | 被请求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涉案专利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侵权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 1.确认被请求人未侵犯请求人名称为“刮痧棒”,专利号为ZL202030018119.8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2. 驳回请求人的全部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7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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