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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处理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4号


2024年4月10日

处理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

名称或违法

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 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事实

行政处理

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理

的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处理

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粤惠市监知保裁字〔2024〕4号


“蓝牙耳机(YU-230)”(专利号:ZL202130611574.3)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

惠州市业松科技有限公司

91441300MA****GP37

尹某某

被请求人制造、许诺销售的蓝牙耳机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侵犯请求人涉案专利的产品;

2.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或于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惠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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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