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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的合规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整治广告宣传中“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萝卜坑式引证”等问题,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广告引证内容执法指南》《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广告中提示性用语监管工作的通知》,现就广告中使用提示性用语作合规提示如下:

  一、严禁使用“误导性大小字”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清楚,杜绝使用“突出卖点、弱化风险”的误导性宣传方式。严禁在广告中以大号字体、醒目位置突出商品或者服务性能、优惠力度、交易优势等内容,同时以极小字体、模糊颜色、隐蔽边角、快速播报、模糊语音等方式,弱化、隐藏限制性条件、不利交易信息、优惠前置条件、风险提示等关键内容。

  二、规范标注法定提示性用语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标注“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等法定提示用语。广告中使用AI生成内容为产品、服务进行推荐、证明,应当显著标注为“AI生成”或者类似提示;相关提示性用语不得省略、删减、遮挡、篡改,字体大小、颜色、位置需与广告内容形成明显区分,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便捷识别。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文字标注方式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通过语音提示方式的,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为“广告”。

  三、不得绝对化用语及虚假承诺

  严禁在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第一”“首创”“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绝对化用语,宣传产品、服务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信息,其表述涉及的行业、领域、地域需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界定一致,避免误导消费者。严禁在教育培训、医疗美容、投资理财、化妆品、养生服务等广告中,作出“保过”“包治百病”“百分百盈利”“无效退款”等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严禁虚构效果、夸大功效。

  四、规范引证内容与自证宣传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代表性和关联性并如实表明出处,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作出明确表示。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引证内容,或者通过篡改、部分引用、歪曲结论等方式,夸大对广告主有利的内容或者隐瞒对广告主不利的内容。广告主以自有数据、自行开展的实验为依据进行自证时,应当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数据、实验报告有时间、地域等限定条件的,应当以消费者可清晰识别的方式标注。

  全市各行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对广告提示性用语、宣传内容、引证资料等进行全面审查,主动排查、及时停止发布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主动摒弃“文字游戏”式广告。

  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广告监测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发现违法广告线索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15)。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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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6-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