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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4年,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惠东县中学未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和未按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惠东县某中学未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和未按要求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且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仍不履行整改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10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二、惠州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案

  惠州市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26日,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73000元。

  三、惠州市惠城区某农庄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惠州市惠城区某农庄经营的“猪肠”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显示“所检硼酸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检出非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8月5日,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惠州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惠州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经抽样检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6月17日,惠州市惠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8427元。

  五、博罗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博罗县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绿豆冰沙饮品经抽样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 2759-2015标准要求,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9月27日,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52495元。

  六、林某明等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林某明等人销售的保健食品经抽样检验,产品内含有西地那非和他达拉非成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犯罪,2024年9月11日,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商行销售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的商品案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某商行销售的商品,其标注重量与实际称重量不相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的规定。依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2024年3月14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惠东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惠东县某饭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食品浪费:(二)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0月11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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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