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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市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石某丽等人涉嫌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月15日,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捣毁一个制假窝点,现场查获印制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屏幕成品、半成品、排线合计3万余个,该批产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案货值30万元。石某丽等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惠东县某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根据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的检验报告,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东县某专业合作社进行检查。经查实,惠东县某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食品,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因危害人体健康,被国务院有关部门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的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等名单上的物质;……”,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2024年3月6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惠东县某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4年2月1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东县某商行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柜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洋酒4瓶,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者资质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未执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及未执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和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16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涉案食品的行政处罚。

  四、惠州市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4年1月10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惠州市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管理的1台货梯外围无围蔽警示,正在通电使用,处于正常使用的状态,该台货梯的轿厢标识“下次检验日期:2023年12月”,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台货梯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2日,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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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 2024-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