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HFGS-2023-6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13日 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制度化建设,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殡葬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遗体: (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第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优化广东省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签发流程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19〕21号)的有关规定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第四条 《死亡证》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死亡原因等情况。如属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或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应当在《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中注明。 第五条 殡仪馆凭《死亡证》接运遗体。对不能现场出具《死亡证》的,经与殡仪馆协商一致后,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先行出具《遗体接运表》,殡仪馆凭《遗体接运表》接运。凭《遗体接运表》接运的遗体,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必须自遗体接运后60日内出具《死亡证》。对无《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的遗体,殡仪馆不予接运。 第六条 对现场不能出具《死亡证》的无人认领遗体,存在以下特殊情形的,殡仪馆可凭《遗体接运表》接运: (一)非正常死亡的; (二)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三)姓名清楚,但无法联系到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 对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无人认领遗体,属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接运表》,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属第(二)(三)(四)项情形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接运表》,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对发生在医疗卫生机构外的无人认领遗体(不含监管场所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遗体接运表》,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四种特殊情形,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机关要按规定做好遗体的调查取证工作。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无人认领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应书面通知(函告)公安机关,书面材料应载明接诊、就诊、救治经过和可疑迹象等情况,以及不能确定是否为非正常死亡的原因等内容,由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调查死者身份、查找家属等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调查完毕后,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 第八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无人认领遗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卫生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遗体移送殡仪馆。 逾期未处理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由医疗卫生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凭《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接收、运送遗体。 公安机关因调查取证需要保留的遗体,应当在《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上注明调查取证所需的防腐期,防腐期不超过60日。防腐期满后需要继续留存的,公安机关应在防腐期届满前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并明确具体延长期限,累计防腐保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90日。 第九条 对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无人认领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查明姓名和身份后,遗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处理。 (二)确实无法查明姓名、身份的,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经公安机关出具注明身份调查内容的《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由医疗卫生机构参照第十条第(二)类遗体处理;其他情形遗体(医疗卫生机构内非正常死亡的、医疗卫生机构外正常或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2〕250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有关规定,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第十条 对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在防腐期15日届满后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无人认领遗体,按以下分类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非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属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机关根据《广东省公安机关处置非正常死亡尸体和未知名尸体工作规定》(粤公通字〔2012〕250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9号)有关规定,自遗体接运后90日内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二)对正常死亡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医疗卫生机构能联系家属的,应直接向家属发出《催告履行通知书》进行催办,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发函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村(居)委会予以协助;不能联系家属的,在市级报刊(惠州日报)对外公告。自家属收到《催告履行通知书》满60日或无法送达《催告履行通知书》,经对外公告满30日,死者家属仍不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向本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遗体火化申请,并提交死者基本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经过、死因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协查通告和调查报告、登报公告等相关材料,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后,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送交殡仪馆,由殡仪馆对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三)对涉及医疗纠纷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由医疗卫生机构移交的无人认领遗体,经法定途径解决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协议生效或取得生效判决后10日内向殡仪馆提供有效证明文书,殡仪馆通知死者家属在30日内到殡仪馆办理丧葬事宜。家属逾期未办理火化手续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本条第(二)类遗体处理。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在防腐期或公告期内,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认领手续;对有可能查清身份或通知家属认领的遗体,公安机关应当调查核实并通知家属认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凭医疗卫生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遗体处理通知书》,可以对无人认领遗体进行火化处理: (一)家属、有关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书面或电话录音、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患有重大传染疾病遗体需火化处理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处理的。 本条的公告指的是公安机关或医疗卫生机构在处理无人认领遗体过程中所需的公告环节。 第十三条 无人认领遗体火化后,自火化之日起骨灰保留3年,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用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通过海葬等生态环保方式处理。 第十四条 对政策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10个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第十五条 涉外国人、涉台港澳侨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公安、外事、台港澳侨、民政、卫健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六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根据遗体的具体情况,由民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殡仪馆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或《遗体接运表》以及《遗体处理通知书》核报结算。 (一)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原则,对涉及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由无人认领遗体移交地民政部门纳入本级政府部门预算,可从本级年度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 (二)涉及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移交的无人认领遗体处理的费用,所需费用从市民政局部门预算项目“无名尸处理经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 民政、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外事、民族宗教、台港澳侨和殡仪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时间处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期限的规定,除注明工作日外,其他均为自然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遗体接运表.pdf 附件2 公安部门涉尸事(案)件调查表.pdf 附件3 遗体防腐期限延长申请.pdf 附件4 催告履行通知书.pdf 附件5 遗体处理通知书.pdf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23〕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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