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2024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标准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932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698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28元/人月。 (二)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1492元/人月。 县(区)现行保障标准高于上述执行标准的,按不低于现行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一)本通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应当按通知印发当月名册对之前月份予以补发,其中2024年新纳入对象按实际在册月份补发,于6月20日前一次性补发到位。 (二)《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城乡低保等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3〕42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民政局 2024年5月29日 惠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惠州市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惠民发〔2024〕3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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