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包括城镇特困供养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
申办对象: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事项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47号);
4.《农村五保供养条例》;
5.《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所需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事流程:
1.申请人填写申请审核审批表;
2.乡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在民主评议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审批公示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重新调查研究。审核不通过的,应书面通知;
3.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公示不少于7天,如有异议并提供证据的,应重新调查研究。
供养标准:城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75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1410元/人·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620元/人·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1280元/人·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对象个人账户或集中供养机构;城镇和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低于130元/人·月,由县(区)民政部门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及服务需求,统筹使用。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民政部门。
咨询电话:
惠城区民政局 0752-7809328
惠阳区民政局 0752-3374890
惠东县民政局 0752-8830392
博罗县民政局 0752- 6206279 ,6206276
龙门县民政局 0752-7980263,7980687
大亚湾区民政局 0752-5562905
仲恺区社会事务局 0752- 3278736
投诉电话:0752-289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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