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法规依据
(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二)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三)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
二、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通过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的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参照上述方式确定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连续3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
三、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受理(信息化核对2个工作日内)--入户调查(10个工作日内)--初步审核--民主评议(5个工作日内)--公示(7天)--初步审批(10个工作日内)--审批(10个工作日内)
申请: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在本省任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惠州市政府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有关要求制定,每年定期公布。
2019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实行城乡一体化。其中,城镇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565元/人·月,农村低保平均补差不低于430元/人·月。
五、各县(区)社会救助咨询电话
惠城区民政局:0752-7809328
惠阳区民政局:0752-3374890
惠东县民政局:0752-8830392
博罗县民政局:0752-6206279
龙门县民政局:0752-7980263
大亚湾开发区民政局:0752-5562905
仲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0752-3278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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