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电价价目表 (从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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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分/千瓦时(含税) | 用电分类 | 电度电价 | 可再生能源附加 |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合计 | |
一、居民生活电价 | 普通阶梯电价 | 第一档(夏季0-260度,非夏季0-200度)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第二档(夏季261-600度,非夏季201-400度) | 67.02 |
| 0.196875 | 0.67 | 67.886875 | 第三档(夏季600度以上,非夏季400度以上) | 92.02 |
| 0.196875 | 0.67 | 92.886875 | “一户多人口”阶梯电价 | 第一档(夏季0-360度,非夏季0-300度)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第二档(夏季361-700度,非夏季301-500度) | 67.02 |
| 0.196875 | 0.67 | 67.886875 | 第三档(夏季700度以上,非夏季500度以上) | 92.02 |
| 0.196875 | 0.67 | 92.886875 | 峰谷电价(先分时、后阶梯) | 高峰 | 105.43 |
| 0.196875 | 0.67 | 106.296875 | 平段 | 62.02 |
| 0.196875 | 0.67 | 62.886875 | 低谷 | 23.57 |
| 0.196875 | 0.67 | 24.436875 | 第二档增量电价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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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第三档增量电价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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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合表电价 | 65.72 |
| 0.196875 | 0.67 | 66.586875 | 二、稻田排灌、脱粒电度电价 | 38.11 |
| 0.196875 |
| 38.306875 | 三、农业生产电度电价 | 62.71 |
| 0.196875 |
| 62.90687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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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我省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 2、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峰平谷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0:00—次日8:00;平段时段: 8:00—10:00;12:00—14:00;19:00—00:00,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7:1:0.38。 | 3、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3〕553号)要求。同一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 4、根据《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关于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46号)、《关于公布居民阶梯电价和峰谷电价价目表的通知》(粤价〔2012〕182号),自2012年7月1日起的用电量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 5.执行居民峰谷电价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原则计算电费: 总电费=基础电费+阶梯加价电费; 基础电费=峰段用电量×峰段单价+平段用电量×平段单价+谷段用电量×谷段单价; 阶梯加价电费=超出第一档标准且在第二档标准以内的电量×第二档加价标准(0.05元/度)+超过第二档标准的电量×第三档加价标准(0.3元/度)。 |
广东省惠州市电网输配电价表 (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用电分类 | 电量电价(元/千瓦时) | 容(需)量电价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不满1 千伏 | 1-10(20)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及以上 | 1-10(20) 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 及以上 | 1-10(20) 千伏
| 35-110千伏
| 220千伏 及以上 | 工商业用电 | 单一制 | 0.1976 | 0.1730 | 0.1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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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部制 |
| 0.0996 | 0.0745 | 0.0468 | 36.1 | 31.0 | 26.1 | 22.6 | 19.4 | 16.3 |
注: 1、表中为广东电网惠州市输配电价,含增值税、闽粤联网工程容量电费、对居民和农业用户的基期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 2、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7分/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1.90分/千瓦时。 3、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在输配电价外单列,上网环节综合线损率为3.31%。 4、原包含在输配电价内的抽水蓄能容量电费在输配电价外单列。 5、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峰平谷时段:高峰时段:10:00—12:00;14:00—19:00;低谷时段:0:00—次日8:00;平段时段: 8:00—10:00;12:00—14:00;19:00—00:00,全省(除深圳市外)峰谷电价政策的峰平谷比价调整为1.7:1:0.38。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7月、8月和9月三个整月,以及其他月份中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的高温天,日最高气温以中央电视台一套每晚7点新闻联播节目天气预报中发布的广州次日最高温度为准,次日予以实施。尖峰电价每天的执行时段为11-12时、15-17时共三个小时。尖峰电价在上述峰谷分时电价的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5%。 6、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取消我省工商业用户目录销售电价。工商业用户执行上述输配电价,对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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