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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瀚洋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申请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期的医疗废物处理费定价的函》及《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项目建设期处理费定价的补充报告》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标准分为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设期(过渡期)收费标准和医疗废物处置项目建成后(处置项目建成验收后)收费标准。 (一)建设期收费标准 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在建设期有两套收费标准,由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套收费标准缴费。 收费标准一: 1.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1)住院部按实际住院床位数量2.50元/床.日标准收费; (2)门诊部按门诊实际就诊人数0.11元/人.次标准收费。 2.对未设置病床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卫生站(室 )、医务室及其他医疗机构按日排出医疗废物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日排出量2公斤以下(含2公斤):120元/月; (2)日排出量2-5公斤(含5公斤):220元/月; (3)日排出量5-10公斤(含10公斤):420元/月; (4)日排出量10-20公斤(含20公斤):620元/月; (5)日排出量20-30公斤(含30公斤):820元/月; (6)日排出量30公斤以上:1220元/月。 收费标准二: 1.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有病床的医疗机构选择按实际医疗废物排出量收费的,按3.43元/公斤标准计重收费。 2.对未设置病床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站(室)、医务室及其他医疗机构按建设期收费标准一执行。 (二)建成后收费标准 对建成后的收费标准有两套标准,由医疗机构(不含无病床医疗机构月排出医疗废物量60公斤及以下档次)根据实际情况任选一套收费标准缴费。 收费标准一: 对医疗机构选择按实际医疗废物排出量收费的,按4.40元/公斤标准计重收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月排出量60公斤及以下档次除外)。 收费标准二: 1.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1)住院部按实际住院床位数量2.85元/床.日标准收费(每床每日排出医疗废物不高于0.62公斤,超重部分的医疗废物按照4.40元/公斤标准收取处置费)。 (2)门诊部按实际就诊人数0.11元/人.次标准收费(门诊医疗排出医疗废物量每15人次按一个病床日排出废物量不高于0.62公斤计收,超重部分的医疗废物按照4.40元/公斤标准收取处置费)。 2.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对未设置病床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村卫生站(室 )、医务室及其他医疗机构按月排出医疗废物量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具体收取标准如下: (1)月排出量5公斤以下(含5公斤):120元/月; (2)月排出量5-30公斤(含30公斤):136元/月; (3)月排出量30-60公斤(含60公斤):146元/月; (4)月排出量60-150公斤(含150公斤):460元/月; (5)月排出量150-300公斤(含300公斤):1000元/月; (6)月排出量300-600公斤(含600公斤):2000元/月; (7)月排出量600-900公斤(含900公斤):3300元/月; (8)月排出量900-1200公斤(含1200公斤):4600元/月,月排量超出1200公斤部分,按4.40元/公斤标准收取。 二、相关要求 (一)为了公平负担和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费的征缴率,你公司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数量、门诊就诊数量,按上报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际住院数量(床.日)、门诊数量(人.次)为收费依据。对无病床的医疗机构原则上按当月排出医疗废物量为依据按月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如经无病床医疗机构协商同意的,可适当提前预收医疗废物处置费,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二)医疗废物处置标准包含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各项费用支出,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你公司应在不超过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与委托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商定具体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签订处置服务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三)你公司要严格履行《惠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特许经营协议》绩效评价考核内容。 (四)其他非医疗机构产生的传染性废物或者需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你公司可参照本收费标准,与其商定具体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五)你公司要做好明码标价宣传解释工作,主动将相关收费规定告知委托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六)处置项目建成后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年后,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将对你公司开展成本监审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视评估情况调整收费政策。原惠州市物价局(惠价〔2013〕205号)文同时废止。 三、执行时间 建设期收费标准,从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建成后收费标准,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次月起执行。
惠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5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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