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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本公告为芦洲至泰美大桥及其引道工程项目(博罗段)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芦洲至泰美大桥及其引道工程项目(博罗段)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博罗县泰美镇车村村坳头、隔离、隔沥、好地名、横巷、石步塘、书院岭、水东陂、太昌、中心巷、盘沱村大背岭、后背塘、沥口、沙梨园、上书房、新塘村龙塘、欧塘、新星村河新经济合作社、车村、盘沱、新塘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泰美镇车村村坳头、隔离、隔沥、好地名、横巷、石步塘、书院岭、水东陂、太昌、中心巷,盘沱村大背岭、后背塘、沥口、沙梨园、上书房,新塘村龙塘、欧塘,新星村河新经济合作社,车村、盘沱、新塘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7.7958公顷(116.937亩)。地类为:耕地3.5792公顷(53.688亩)、园地2.6423公顷(39.6345亩)、林地0.7295公顷(10.9425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407公顷(2.1105亩)、养殖水面0.3836公顷(5.754亩)、未利用地0.3205公顷(4.8075亩)。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惠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惠府公〔2024〕1号)的规定,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7.0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55.62万元/公顷;林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0.394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0.591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37.08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0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参照《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惠府〔2025〕6号)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按照750万元/公顷,折算货币补偿非实地留地方式安排留用地。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7.11万元23%的标准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191.227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不少于30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泰美镇政府(联系人:聂耀南,电话:18003029617)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1月14日至2026年2月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泰美镇政府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泰美镇政府(联系人:聂耀南,电话:18003029617)。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芦洲至泰美大桥及其引道工程项目(博罗段)位置红线图

  博罗县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4日


来源: 博罗县人民政府 时间: 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