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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国务院、省政府陆续发文要求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逐步实现人口自由流动和迁徙。《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国发〔2024〕17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和《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粤府〔2021〕7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全面落实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要求,全面放宽城区常住人口300万至500万城市落户条件。”“各城市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户办法,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二、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型城镇化建设有关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取消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促进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动我市加速迈向“双万”城市,加快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

  3.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4〕17号);

  5.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规划〔2022〕960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21—2035 年) 》(粤府〔2021〕74号);

  7.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 年)的通知(惠府〔2025〕12号)。

  四、主要内容

  《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共18条:第1条明确制定规定的主要依据和背景;第2条明确适用范围;第3条至第11条规定市外迁入的主要渠道;第12条规定集体户设立的标准;第13条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第14条明确民事、行政及法律责任;第15条规定户口落户登记地址流程;第16条对本规定中涉及的有关内容进行释义;第17条未尽事宜的补充说明;第18条规定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利企惠民有效措施

  《惠州市户口迁入登记管理规定》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重点调整优化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引进人才等入户条件,与中央、省属驻惠单位干部职工及部队文职人员录聘用入户政策,系统整合政策内容,更好地促进切实在我市工作就业和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尤其是农业转移人口举家将户口迁入我市,公平地享有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保障。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调整“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取消市辖区与市辖县差别化落户条件,将惠城中心区居住满3年且就业参保满3年、其他市辖区居住满2年且就业参保满2年的限制条件,统一调整为:持有我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但申请时在我市参保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可申请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落户。

  (二)调整优化“引进人才入户”情形。取消市辖区与市辖县差别化落户条件,取消年龄在45周岁以下、需与引进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市辖区需参保3至6个月的限制,统一调整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及国家、省、市政策文件规定准予引进的人才,经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可申请入户。对非惠州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及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毕业5年内“先入户后就业”,无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可直接申请入户。

  (三)系统整合其他政策入户事项。保留亲属(非本市户籍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投靠,入学、毕业、转(退)学办理户口登记,录聘用、调动,回国定居入户和其他政策性安置入户渠道;依民政部门工作职能调整合并收养救助相关入户事项;完善户口迁回原籍或在本市恢复户口情形;增加中央、省属驻惠单位干部职工及部队文职人员录聘用入户政策。基于已全面放开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条件,不再单设投资入户和购买商品房落户政策条款,用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政策涵盖,同时也取消了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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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惠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 2025-11-11